ICS 27. 010 F 01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369—2008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要求 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in fossilpowerplants 2008-01-21发布 200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1369—2008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17167一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火力发 电企业的特点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和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能威海电厂、华能 汕头电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静辉、郑龙、叶桂珍、万翟、李书杰、叶瑞贞、辜鹤瑜、李青、何宏明、石少青。 GB/T21369—2008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的种类、范围,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发电、燃油发电和燃气发电等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称用能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1716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火力发电企业用能单位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for fossil power plants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或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火力发电企业。 以下简称用能单位。 3.2 火力发电企业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for fossil power plants 火力发电企业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以下简称次级用能单位 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4.1能源计量种类 煤炭、原油、天然气、水煤浆、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 加工、转换、回收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4.2能源计量范围 a)辖 输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使用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3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a)应满足贸易结算的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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