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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 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更好履行宪法 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参照《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 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 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 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本市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通过以下形式 加强监督: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执 行监督; 1(二)对本市经济运行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审 查、批准和执行监督;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专项工作报 告; (五)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报 告; (六)审议和决定重大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监督。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 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 月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 济委员会。 2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 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 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 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 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 相应的主要政 策、措施的编制依 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 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 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 说明 和本年度市 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 安排; (四)初步审查 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 点是: 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 别是主要目标 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编制的指 导思想应当 符合党中 央、国务 院和市委决 策部署,符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主要目标、重 点任务和重大工 程项目应当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 条件特别是资 源、财 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的基本 3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 康发展;主要政 策取向和措施安 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 求,坚持目标导 向和 问题导向,针对性强 且切实可行, 调控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 相 匹配。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 果报告。审查结 果 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 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 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 的可行性作出 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 般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市 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 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 由市人民政府研究 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书面 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 4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情况,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 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 半年经济形势分析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 点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 央、国务 院和 市委决 策部署,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 求,符合政府工作 报告中提出的 各项目标和任务要 求;主要目标特 别是约束性指 标完成情况、重 点任务和重大工 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 符合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 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 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 困难和问题及其原 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 说明和解释,提 出具有 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 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年度计划 顺利完成。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一 般在每年年中的常 务委员会会议 之前和十二月分 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 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上 半年和全年国民经济 运行情况的 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向主任会议报告。 因本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 变化,可以增加专 题季度经济形 势分析会议。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建议,经 主任会议批准, 组织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 季度国 5民经济运行情况的 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 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将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 见建议 转送市人民政府 办理。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 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 条、第六 条的规定执 行。 五年规划 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草案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围绕五年 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 题调研,听取 调研 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 调研报告送有关 方面研究参 考,为市人 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 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 具体组织工作, 拟定调研工作 方案,协 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 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一、对五年规划 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草案初步审查 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 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 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草案及其 编制 情况的 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 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 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 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 纲 要主要目标和重 点任务的 编制依据和 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6(三)关于重大工 程项目的 安排; (四)初步审查 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 纲要和中长期规划 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 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 纲要编制 的指导思想应当 符合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 精神,能够发挥 未来五年发展 蓝图和行动 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 点任务和 重大工 程项目应当 符合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 符合经济社会发 展的客观规律, 符合本市中长期发展 战略目标, 兼顾必要性与 可行性;主要政 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基 本方略,针对性强 且切实可行。 十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的动 态监测、中期 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加强对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 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 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的 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四、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 评估报告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 由市人民政 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 7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 评估报告、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情况,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 向社会公布。财政经济委 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 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调 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中期 评估的监督重 点是:五年规 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市委的建议 精神,贯彻 落实市人民代表大 会决议要 求;主要目标特 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 点任务 和重大工 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 符合五年规划 纲要进度 安排;五 年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 评估报告应当 深入分析存在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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