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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批准2022年4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修正 2022年5月 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河流水质保护 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 第二节 工业生产2 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 第四节 城乡建设 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 第六节 旅游资源开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伊犁河谷(以下简称河谷)的生态环境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谷内 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监 督工作。 第三条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 科学规划、永续利用、严格管理、公众 参与、协调发展的 原则。 在河谷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 实行先规划后开 发、先评价后建设 、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 恢复、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立联合3防治防控协调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绩效考 核评价体系,解决资金投入等重大问题 。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质量负责 。 河谷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团场、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 第五条 河谷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对资源保护和环 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与管理 。 河谷内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 原、水利、畜牧兽医、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 游、卫生 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 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 及兵团四师 (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建立 健全生态 环境质量公 告制度,及时发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重 点污染源 监测、重大环境事件 及其他重大环境 信息。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参与河谷生态环境保护 的科学 研究和开发,对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保护生态环境的 义务,鼓4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 (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河谷生态环境保护 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根 据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要求,编制河谷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公布实施。河谷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应当与其他各 类规划相衔接 。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经批准, 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 改的,应当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及其团场的生 态环境保护应当 分别服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团场 所在行政区划 内的地 方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 要求,实施区 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 同治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 标准、统一推进。 河谷内地 方县(市)行政区划内的兵团 企业事业 单位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 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辖区内 非兵团企业事 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接受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5府)生态环境保护机 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主体 功 能区划的 要求,依法对国土空间进行分区划定,明 确各功能区 的功能定位、发展目 标和方向。 第十二条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 (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应当落实生态保护 红线管控制 度,实 行严格保护 ;对河谷范围内的河流源 头、水源 涵养地、水 土保 持流域、湿地、防风 固沙、种质资源等 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区 域,实行优先保护。 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河流水质保护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 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伊犁河谷水环境质量 改善目 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并向社会 公布。 第十四条 河谷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河湖级别和所在地 建立区域与流域 相结合的 层级“河湖长制”管理体系。河 湖长定 期开展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 依法处置; 超出职权范围的, 依法向上级河湖长报告。6第十五条 河谷内河流实行 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河流 流经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对各自 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十六条 自治州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及河谷内各县(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河流断面水质监 测,编制水环境 质量报告,建立水质监 测档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 报告水质 监测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禁止向伊犁河源 头、干流、主 要支流、水 库、 湖泊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 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丢弃畜禽动物尸体等生产生 活废弃物。 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 第十八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 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的 保护和管理,发 挥森林、草原、湿地在维护生态 平衡、涵养水 源、净化环境、调节 空气、水土保持、防 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 第十九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 拉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自然保护恢复、工 程治理、 禁牧休牧、 划区轮牧、封山(河滩)育林育草、生态 补偿等措施,对 沙化 土地严重区、草原生态 脆弱区、森林资源 集中区、 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 涵养区等实施重 点保护。7禁止向划定的水源涵养林、水 土保持林、草原水源 涵养区、 天然湿地 倾倒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 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湿地保护 需要,依法开展 安置 搬迁,引导农牧民发展新 型产业。 第二十一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 拉市人民政府)对水 土流失严重有 沙化趋势或者坡度大于25 度已经开垦的草原,应当有 计划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 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 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 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 测、有害 生物灾害的预 测预报及治理防控,防 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 的相关规定 处理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 废弃物,不得污染森 林、草原、湿地生态环境。 禁止在林草地、湿地范围以 及伊犁河 干流、主 要支流的河 道内从事违法建设 或者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取草皮等破 坏活动。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8(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河谷区域生物系统多样性、 物种多样性、 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对生物多样性 受到威胁的物 种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 或者恢复其生 存环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开展外来物种生物安全检查工作,防止有害物 种进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 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野生植 物资源的开发管理,划定 禁采区、休养区和准 采区,规范 采挖 方式,禁止乱采乱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河湖 等天然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设单位在水生 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应当 同时设 计建设过 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 第二十八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 拉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利于农牧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 措施, 加快农牧业生产 方式转变,发展生态农牧业, 促进农牧业生产 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
法律法规 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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