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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 ,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 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动, 1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 ,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 的保育和教育。 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 实施保育 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 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府 主导、社会参与。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 支持民办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 育,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 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 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 。区人 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 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协调发展,提升区域学前教育 发展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 负 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 发展的问题。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统筹管理、协 2调指导各区学前教育 工作。区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学前 教育。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 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 、 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 相 关工作。 第七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 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 ,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 家 庭教育。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 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 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 营造友好的社会 环境。 工会、共 青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群团组 织按照各自职责 支持学前教育 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社会组 织、工业园区、社区 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鼓励个人、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社会组 织向幼儿园等 学前教育机构 捐资助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九条 学前儿童 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健康、 得到尊重 和保护照料、平等接受教育、 休息、游戏、娱乐、参与 家 3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特 殊需要学前儿童 依法享有得到特 殊教育和照 料的权利。 学前教育应当保障学前儿童 依法享有各项权利, 尊重 学前儿童人 格,平等对 待每一位学前儿童,为学前儿童提 供安全 友好的成长 环境,使学前儿童 免受歧视、虐待或者 疏忽照料。 第十条 学前教育应当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培养学前儿童的下列素养与基本 能力,促进身心和 谐全面 发展: (一) 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文明礼貌,有自 信心、 包容心和同情心,与 同伴友好相处,遵守日常生活基本行 为规范; (二)具有广泛的学习兴趣与良好的学 习品质,具备 运用语言表达与交流和运用多种感官获取经验、解决问题 的基本 能力; (三)身心健康,乐 于参加体育活动,有 良好的生活 和健康行为习惯,具备基本的性别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我 保护能力; (四)掌握初步的审美知识,能够感受与欣赏生活中 美的事物,具有初步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趣和能力; (五)热爱劳动,尊敬劳动者,乐 于参加集体活动, 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具有基本生活自理 能力和 4劳动习惯。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 助制度, 通过保教 费补贴、生活 补贴等方式,为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特殊需要儿童、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等接 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 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 殊需要学前儿童的类 型、 数量及分 布情况,制定学前特 殊教育保障政 策措施,鼓励、 支持特 殊教育学校、儿童 福利机构和康 复机构提供学前教 育服务。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 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 商业性 活动、 竞赛类活动和其他 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 点、身心发 展规律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应当 树立正 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注重言传身教, 加强亲 子陪伴,切实履行学前儿童家庭教育职责。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 纳入本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 。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国 土空间规划统筹安 排。 第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会 同市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本市人 5口动态变化趋势、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和现有幼儿园 机构数量、结构及分 布状况,统一编制全市幼儿园发展规 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 布。 第十六条 幼儿园 包括普惠性幼儿园 和非普惠性幼儿园 , 普惠性幼儿园 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 是指按照规定的条 件、程序 和权限,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门 批准,并经机构 编制部门办理法人 登记手续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是指接受政府资 助、 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规定的普惠性最高标准 的民办幼 儿园。 本条例所称非普惠性幼儿园 ,是指企业法人等组织或 者自然人利用除财政性经 费及其他国有资 产以外的财产举 办,保教 费标准实行市场调 节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当 符合全市幼儿园发 展规划和国 土空间规划。 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公共服务配 套幼儿园,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 土地供应手续,并在国有建 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明确幼儿园 的用地面积、建设 期限、产权归属等内容,其中产权归政 府的幼儿园应当以划 拨方式供应 土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 居住区用 地规划条 件中明 6确宗地内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 模,并在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幼儿园建 筑设计方案征求教育部门 意见。 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 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 可以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的形式 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 儿园教育用 地,举办 非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配 套幼儿园应当设立为普惠性幼儿 园,其 中政府产权幼儿园应当 设立为公办幼儿园。 公共服务配 套幼儿园应当与所在 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 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幼儿园所在 项目分期开发建 设的,幼儿园应当在 首期建设, 并与首期主体工 程同时完 成联合验收。 公共服务配 套幼儿园由开发 单位装修后移交,装修方 案应当征求教育部门 意见,交付时应当符合装修标准和幼 儿园的 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 不 足的已建成居住区,以及 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 居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 及其托班学位需 求,通过 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 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 的用房。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配 套幼儿园的建设 单位应当在 竣工 7验收备案之日起三 个月内, 将园舍、附属设施及相关 档案 资料移交区人民政府,并配合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设应当 符合有关幼儿园建 筑设计 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园 舍建筑应当相对 独立。 幼儿园的建 筑及其设施、设 备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要 求。 第二十二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有组 织机构和章 程; (二)有 符合标准的 拟任园长、教 师、保育员、卫生 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 后勤服务人员等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 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 设施设 备等; (四)有适 宜的幼儿园 课程体系和配 套的课程资源; (五)有 符合办学规 模要求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 费 来源;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 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 规定以 外,还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教育部门提 出申请,取得 办学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 可以自主 选择设立为 非营利性或 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 依法向所 在区民政部门 申请主体资 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 8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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