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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大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第一期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2年4月22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储备保供与服务使用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稳定供应,保护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管理、 储备保供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乡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 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 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 导,将燃气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燃 气智能化建设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 制定辖区内城镇和农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燃气建设 工程的规划审批。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价格监督和供气 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 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 -4-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燃气的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 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燃气管道、 燃气设施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理工作;负责燃气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燃 气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管道气源指标争取和 全市天然气冬季调峰工作。 市、县(区)能源职能部门负责自产气的协调工作。 市、县(区)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 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和节 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5-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有关成果数据统一纳入国土空间 基础信息平台。 第六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 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对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 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 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 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自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 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 一6一 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燃气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国土空间规划、建设、 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安全设施,应当与建 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者间的燃气管 道不得交又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 期限和燃气种类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含管道燃气在 线预警自动切断系统、重大危险源在线实时监管系统、燃气执 法监管调度指挥系统、燃气移动服务、自动服务端、燃气投诉 热线电话在线办理系统等在内的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并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应急管理部 门设立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 燃气经营服务与使用实行全程监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与市级综合智慧监 一 7一 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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