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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林业管理条例 (2022年2月19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利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守护好怒江 的绿水青山,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 —— 1 ——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 、 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 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 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财政资金,支 持林业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 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 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应急管 理、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怒江州全面推行林长制,逐级分区域落实森林资源 保护管理责任。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和 科技教育培训,培养林业专业人才,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促进 林业发展。 —— 2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优惠 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林业生态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谁 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利用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经营利用的管 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持 续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管理数据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 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 预算; (二) 上级扶持资金 ; (三)森林 植被恢复费;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五) 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木 材交易市场,完善管 理制度。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 3 ——木材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单位 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 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所有权和林地 使用 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 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 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 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外来 物种 入侵防控、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国 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 需要 外,当事人任 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对从事林业保护、 抚育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资金、 种苗或 者技术扶持。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森 林进行 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科 学、规范改造。林地经营权 、 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 依法流转和作价入股,但不得擅自改 变林地用 途。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野生动物、植物 和微生物的保护管理,全面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 猎捕、交易、运 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 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4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的公益林区 、 封山育林区、 禁伐区、国 有林场等应当设 置标志,并向社会公 告。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 古树名木实行 挂牌保护。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毁林开垦; (二) 毁林采石、采砂和采土; (三) 盗伐、滥伐; (四) 毁林采种; (五) 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 度修枝; (六)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七)移动或者损毁森林保护 标志。 第二十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 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 不 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不得突破采伐 限额。 单位和个人投资营 造的商品林在采伐限额内的,应当根据 —— 5 ——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采伐 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 同 步规划实 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实行林木采伐 许可制度。采伐林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 向县级以 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林 木采伐 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面 积、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 伐。 农村居民采伐 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 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 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 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 积,更新造 林应当 达到相关技 术规程规定的 标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 火灾 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 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乡(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 巡山护林等相关 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森林资源分 布状况和森林 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 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 布。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 防火期。森林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 防火区野外用火。 —— 6 ——福贡县、贡山县的 高火险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 31日,泸水市、 兰坪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1 日。森林 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替代能源 建设,推广 使用节柴灶、沼气、太阳能、电能等,减少林木的 消耗。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和外来 物种防控工作,建立 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应急 防控体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各行各业和 城乡 居民对城镇、村 庄、学校、厂矿、电站、公路、水利工 程、桥 梁等周围的造林绿化。 第二十九条 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林) ;鼓励单位和个人 认种认养树木。 每年5月为自治州 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保护 宣传月。 每年6月为自治州 植树月。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合理 确定绿化造林的树种,鼓励 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 良种、营造混交林, 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 家投资为主的 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使用林木 良种。 —— 7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 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的,责 令限 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 需费用三倍以下的 罚款; (二)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 项规定之一,造成林木 毁坏 的,限 期在原地 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树 木,可以 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 罚款;造成林地 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可以 处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 罚款; (三)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 盗伐林木的,责 令限期 在原地 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树木,并 处 盗伐林木 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滥伐林木的,责 令限 期在原地 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树木,可 以处滥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四) 违反第十九条第四、五 项规定之一,造成林木 毁坏 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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