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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3月12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甘肃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4月22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甘肃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批准的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庆 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 第二节 物业承接查验 — 1 — 第三节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节 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 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 — 2 — 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 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 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 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 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 设与管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市场化、 社会化、 专业化体系。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 施工作; — 3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划分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 员会及培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 (五)监督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 (六)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七)办理物业管理行政许可及公示事项; (八)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九)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工作,督 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依法履行职责,调 解物业矛盾纠纷,办理物业管理公示事项,协调物业管理与社 — 4 — 区建设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协 助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 区服务、 管理措施和机制,配合 解决社区环境卫生、 排水、道路 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方面存在的问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引导社区 居、村民遵规守约,营造良好的社区管理 氛围,指导 监督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管 理活动, 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 报,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 纷,组织社区开展公益 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 文化娱乐活动。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 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人 依法经 营、诚信服务, 提升物业服务 水平。 第八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 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 提升物业服务 质量和管理 水平,推进 智慧小区建设。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 个业主大会。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 充分考虑规划条件、 土地使用权 属范围、 建 筑物规模、 共用设施设备、 自 然界限、 社区建设等 因 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 降低管理 — 5 — 成本, 提高服务便利化的原 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 以将其确定为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 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 业管理: (一) 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 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 以共享的; (四) 商贸、 办公、 医院、学校、 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 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 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 以整治成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 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 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物规模一般不 小于三万平方米。 第十条 新建住宅区 编制的建设项 目规划设 计方案应当 包 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并已投入 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县(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征求业主 意见后予以核定。 已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 — 6 —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会同 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重新核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或者变更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告。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 向全体业主、 物 业使用人公示。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 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向全体业主、物业 使用人公示。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应当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 (一)交 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 筑物面积达到建筑物总 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 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 筑物面积达到建筑物总 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 付使用时 间满两年的; (三)交 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可 以向建设单位查 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 料和数据,建 设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 — 7 — 第十三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筹备 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的 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 到申请后六十 日内组织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 之日起七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 向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筹 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 业主 名册、 建筑物规划 总平面图、 共 用设施设备交接资 料、物业管理用房配 置确认资料等。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经费由建设单位 或者原产权 单位承 担。无建设单位 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 担。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推选代表、建设单 位代表、 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居民委员会代 表组成。筹备组人 数应当为七 至十三人的单 数,其中业主推选 代表不 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 长由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代表 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 名单和工作职责 予 以公示,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的, 其筹备组成员资 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 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 员中依次递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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