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学社
会科学素质和文明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
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
受和参与的方式,推广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倡导科学
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马克
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
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1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 众和法
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
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
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自主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
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
(五)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六)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
发展史;
2(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八)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 ,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历史、新中国老工业基地建设史,黑龙江历史
文化、革命文化、边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 等地方特色文
化和基本省 情;
(九)科学 健康文明的 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十一)体 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哲学社会
科学知识。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 讲座、论坛、培训、研讨会、座谈
会、报告会、读书会、成果展 示、知识 竞赛、文艺演出、交流合
作等活动;
(二) 编写、制作、 出版、评选、推荐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图
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三) 研发、生产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宣传产品,制作、发 布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 告;
(四) 利用报刊、广播、 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
3频,以及 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五) 利用场馆、常设展 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文化资源,建
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六) 利用文化科 技卫生“三下乡”、专家基层行、全民 阅
读等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其他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年度工作 计划,列入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的政策 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
形式多样、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宣传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
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文化和
旅游、新闻出版、广播 电视、司法行政、科学 技术、民族 宗教、
民政、体 育等主管部门和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
4工会、共产主义 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科学 技术协会、文学 艺术
界联合会、作 家协会、残疾人联合会 等人民团体,建 立哲学社会
科学普及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研究拟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 划和计划;
(二)提 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 措施、意见和建议;
(三) 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四) 研究部署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 席会议日常事务 由同级社科联 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科联是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
要力量,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拟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 划和计划;
(二)设 立和管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等;
(三)组织和指导高 等学校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 类社会组
织、哲学社会科学学 术交流基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等开展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 才培训;
(五)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交流合作;
(六) 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5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
学普及作为素质 教育的重要内容,建 立健全教育普及工作 机制,
发挥思想政治理论 课主渠道作用,加强 青少年、儿童哲学社会科
学普及 教育,指导学 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根据学 生身心特点开展以
理想信念、社会公 德、法律知识、人文素 养等为内容的哲学社会
科学普及 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 管部门应
当指导 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以法治观 念、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
量意识、工 匠精神等为内容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和单位,建 立健全卫生健康普及工作 机制,开展 生命教育、
健康教育等活动,普及 健康科学知识和 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和单位,建 立健全应急普及工作 机制,开展 安全生产、防灾
减灾、应急避险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应 急安全意识和 防
范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新闻出版、广播 电
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
6大文化 惠民力度,提高公民文化素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和单位,建 立健全普法工作 机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民法治观 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科学 技术、民族 宗教、民
政、体 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 周为本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周。
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
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
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科联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区域交流合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 整合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社科联应当建 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对外
交流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国际 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
7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活动 场馆
设施。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 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科学 技术
协会、文学 艺术界联合会、作 家协会、残疾人联合会 等人民团体
应当按照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 划和计划,结合服务 对象的特点开
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 类学会、 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
织应当发 挥自身优势,开展 创作、宣传、推广、应用 等为内容的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 利用辖区文化活动
室、图书室、农家书屋、农村大喇叭等公共文化服务设 施,开展
以睦邻友善、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对
邪教、破除封建迷信等为内容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新时代文明实 践中心(所、 站)、党 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
中心( 站)、志愿服务中心、 融媒体中心、 青年之家等应当发 挥
直接联系 群众的优 势,通过理论 宣讲、文化展 演、网络传播、 志
愿服务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 院)、社会主义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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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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