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4日湖
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 根据1994年9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的决定》 修正 根据 2010年9月
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1月16日武汉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 2 —法〉 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
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
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
(二)营业性歌厅、 舞厅、 卡拉OK厅、 桌(台)球、 电子游
戏等文化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和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四)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五)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电影放映和文物经营活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执行“百花齐放、推陈
出新”的方针,以有利于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
社会主义公民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保
护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
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 4 —平和广大人民 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做到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并根据实际 情况变化进行 调整。
鼓励和扶持大众化文化经营活动的发展, 适当控制豪华型
文化娱乐设施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文化市场在市和区人民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由文化、
广播电 视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 级管理,其 共同职责
是: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 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 度;
(三)审批和 核发文化经营 许可证;
(四) 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五) 查处文化经营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农场)办事处,应 对辖区内的
文化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予以制止, 并报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文化、 广播电 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 下列分工
管理文化市场:— 5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营业性文艺演出(表
演)、 歌厅、 舞厅、 卡拉OK厅、 桌(台)球、 电子游戏等文化娱
乐活动和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以及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负责
图书报刊 零售、租赁和本部门 所属单位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常
管理。
(二)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所
属单位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新 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图书报刊的出版、印
刷、 发行、 销售和租赁, 负责审核音像制品出版、 复录、 发行单位
的设立,管理音像制品 选题计划,预审音像制品内 容,并对音
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实施 监督。
第九条 其他有关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是: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核发营业执 照,对文化经营
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 查处;
(二)公 安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 所进行检查,核发治安
许可证,并对文化经营活动 中的治安安全工作和噪声污染进行
监督管理;
(三)物 价部门负责核定文化经营和服务项目的 价格标准
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文化娱乐场 所的卫生环境— 6 —进行检查,核发卫生许可证。
税务、海关、邮政、交通等部门应按 照各自职责, 配合文化市
场管理部门 做好文化市场管理 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 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目 标管
理责任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 确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齐 全的设施和必 要的资金;
(三)有经主管部门审 核合格的场所;
(四)有 具备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
(五) 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 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发行。
个人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复录、 发行、 放映、 销售和租赁, 不
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录音制品的批发。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申请从事文
化经营活动的,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 暂行— 7 —条例》另有规定的以 外,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手续:
(一)从事歌厅、舞厅、卡拉 OK厅和电子游艺娱乐活动经
营以及 非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活动的, 由所
在地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文化经营 许可证。
(二)从事音像制品 零售的,经 所在地的区新 闻出版行政
管理部门审批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 许可证,报市新 闻出版行政管
理部门 备案。
(三)从事图书报刊印刷、发行的单位,经 所在地的区文化
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市新 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文
化经营 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 零售、租赁的单位和个人, 由所在
地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文化经营 许可证。
(四)从事图书报刊的出版、 批发和音像制品的出版、 复录、
发行的单位,报市新 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按国家、
省规定的权 限审批。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需变更登记的,应按 前款规定的程序办
理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领取由省文化、
广播电 视、新闻出版等部门 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 许可证后,应按
有关规定 到公安、卫生、工商、税务、 物 价等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
证照齐全的,方准经营。— 8 —第十五条 外地单位和个人 来本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应
持当地区 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文件,按《湖北省文化市场
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 登记手续后,方准经
营。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的
地点,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 价格从事经营。
正当的文化经营活动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
其实施 下列行为:
(一) 非法占用文化经营场 所、设施、设 备;
(二)以 任何名义或方式进行摊派;
(三) 收取未经物价管理部门 核定的费 用;
(四) 非法扣缴、吊销证照和强令停业。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可向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严禁从事有 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内容和国家明 令
禁止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严禁利用文化娱乐场 所进行卖淫、嫖
娼、赌搏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法规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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