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 1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湖 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 准 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9日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 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 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 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以区为主、 街为基础、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 规范化、 便 民化的管理。— 3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 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 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 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 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 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 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 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 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 实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立市容环境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执 法部门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的行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 设施、景 观灯光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等市容环境卫生 专项规划。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 闻、出版、 文化、 教育等部门 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 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 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 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 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 容环境卫生方 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 权 利,同时负有 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 义务,对 破坏市容 环境卫生和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 权劝阻和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 劳动, 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 居民制定 维护市容 环境卫生的公 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 治理工作,— 5 —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 研究,推广、 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区人民政府 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落 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 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场所的所有 权人是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所有 权人、 管理人、 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 责任的, 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 下规定确定 : (一)道 路及人行过街 桥、人行地 下过街通道等 附属设施, 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 专业作业 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 扩建的道 路,责任人为建设 单位; (二)实行 物业管理的 居住区,责任人为 物业管理 单位;— 6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 专业作业 单位; (三)各 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 场开办单位; (四)机 场、车站、码头、桥梁、隧道、铁路、 城市 轨道交通设 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 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 河道、湖 泊的水域及 岸线,责任人为管 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 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 为业主 或者管理单位; (七)文化、 体育、 娱乐、 游览、 公园、 公共 绿地等公共 场所, 责任人为管理 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八)机关、 团体、 部 队、 学校、企业、 事业 单位所在责任区域 , 责任人为 该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 要求,由所在区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 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不 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 或者行政辖区的 接壤地区责任不 清的,以及对责任 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 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要求是:— 7 —(一)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 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 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 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 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 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 权对责任区内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进行劝阻、制止,并通 知城市管理执法 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 款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建 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 符合国家和本市 城市容 貌标准。 本市的城市容 貌标准应当 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 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 场所等方 面的要求。 国家对风景 名胜区的容 貌标准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8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 期对建筑物、构筑 物和设施的 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 装空调、遮阳篷等设施应当 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其 安全、 整洁、 完 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主 要道路及其他公共 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 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城市风 貌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定期维护。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 路设置燃气、电力、 通 信、供水排水等地 下管网检修井和沟渠的所有 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 井、 沟相应部 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应当定 期巡查,保持 井盖、沟盖完好、正 位。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井盖、沟盖破损、移位或者 丢失的,应当在 半小时内设 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 小时 内予以 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井盖、沟盖破 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 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报告;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设 置明显警示标 志,并及时通 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在二十四 小时内予 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所有 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时 间内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 、补缺、正位的,责 令改正; 拒不改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06-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06-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06-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06-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2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