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以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 其他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 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 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 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 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 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撤职案。” 十四、其他修改: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将条款中涉及“人事代 表工作委员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人事任免工 作委员会”;将“区、县”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区”。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 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上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 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6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442022年第四号(总第332号) 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 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监督、撤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 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 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 程序办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 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 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 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 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 员的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 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 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 任、研究室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 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 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 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 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 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 件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人民政府组 成部门变化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供 国务院有关批复文件。5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六条 本市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 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 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 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 决定任免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院长。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 定任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任免市高级人 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 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的 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 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 长,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 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 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农 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 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 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如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市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的,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 议的提名,决定任命或者任命为副市长、市监察 委员会副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本市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市人大常 委会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任免本市国家 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 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 面任免案;有特殊情况的,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前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任 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 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 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及 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人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 人的简况、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出免职案 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642022年第四号(总第332号)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 员会应当对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海事法 院院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上海金融法院 院长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并向市 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 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 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 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意见,决定将任免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 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 明情况,答复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06-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06-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06-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06-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3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