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财产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
扬红十字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和
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
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红十字会,是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立的
中国红十字会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
团体。
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
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
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
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与
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合作,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
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协
作。
第六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
2字博爱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红十字事
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
立红十字会,设置独立的财务、人员、办公场所。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
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
以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申请,经
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入红十字会,应
当按照 隶属或者登记关系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 提出书面申
请,经过 批准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当有 专人负
责红十字会工作。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 外人士,各级红十字会可
以授予其同级红十字会 荣誉会员称 号。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 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
3监事会 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
报告工作, 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 选举产生会 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 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 理事会的常设 执行机构,其人员组 成由
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 推选产生监事 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 执
行委员会工作 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设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各级红十字会 理事会聘请。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展 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普及红十字 运动基本 知识和有关法律
法规。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 急救援体系,
制定应 急预案,建设 备灾救灾仓库,储备救灾物资,建立
应急救援队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中,参与应 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 ,
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对在 战争、武装冲突和自 然灾害、事
4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 伤病人员和其他 受
害者提供人道救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
他人道主义 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 急救护培 训
体系,开展应 急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应急救护和 防灾避险
知识,提高群众自救 互救能力。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 积极推动在公共场所 配置自动体 外
除颤器等救护设 备,标明联系方 式、操作指引等信息,并
将操作技能纳入红十字救护员培 训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参与、 推动无偿献血的宣
传动员、 志愿服务和奖励 激励,参与、 推动遗体和人体 器
官捐献的宣传动员、 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
道关怀,参与开展造 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 报名登记
捐献服务、奖励 激励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红十字 志愿服务组织,
按照专业、领域建立 志愿服务体系,组织、指导红十字 志
愿服务组织和 志愿者开展应 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
养老服务等具有红十字特 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同 教育行政部门将红十
字青少年工作纳入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 思想政
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鼓励各级各 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
发展红十字 青少年会员,开展 传播红十字 运动基本 知识、
5普及卫生健康 知识、培训应急救护技能等体现红十字精神
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 数字红十字会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融合的工作机制, 提升服务能
力。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主 要承担发展会员和 志愿
者、宣传红十字 运动基本 知识、开展人道救助、 举办应急
救护培 训、普及群众 性健康知识等职责。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 挥红十字救护 站、应急救护
培训基地、博爱 家园等基层 服务平台的作用,开展 具有红
十字特 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 理,服务基层群众。
第四章 财产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 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 缴纳的会 费;
(二)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 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 不动产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 拨款;
(五)其他合法 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开展 募捐活动, 募捐活
6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红十字会应当 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或者政务服务
中心申领公开 募捐资格证书;受理 机关收到申请后,直接
向其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 募捐活动前,红十
字会应当依法制定 募捐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 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应当开 具由
财政部门 统一监( 印)制的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捐赠人匿
名捐赠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 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尊 重捐赠
人意愿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 坚持依法规范、公益 无
偿、公开 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 募捐方案、捐赠人
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
人道救助目的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收入扣除执行成本后,全部用于人道救助目的, 拍卖或者
变卖情况应当随即公开。发生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时,红十字会对上 述实物难以处置的
应当及 时向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置。
各级红十字会实施的救 援、救助等 项目终止后捐赠款
物有剩余的,按照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
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 剩余捐赠款物用于
7目的相同 或者相近的其他救 援、救助等 项目,并及时向社
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红十字
基金会。各级红十字会可以与 捐赠人依法共同发 起设立专
项公益基 金。
不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组织 或者个人基于人道救助目
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 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 签订书
面合作协议, 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 捐赠账户
进行统一财务核 算和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 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 募
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不得以
红十字会 名义开展 募捐或者接受捐赠 。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符
合自愿、公益、 无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 权益。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 安全、卫
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 品的,应当依法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和相应义务。
捐赠人依法 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
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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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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