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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山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修订 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 任免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四章 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七章 任免程序 1第八章 附则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 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权限范围内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 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 免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 3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 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 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 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 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 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调查委员会组 成人员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 。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 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 案。 4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 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 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 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 理省长的人选 。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根据省长或 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 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 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 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 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第四章 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 5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 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第十七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 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监察委 员会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 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 , 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五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 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6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 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 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法院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7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 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察员。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 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 省人民检 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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