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游条例
(2017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4月26
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
改<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等5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
第四章 旅游安全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
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到
本市以外或者境外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
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
境,突出滨海度假、现代城市休闲和近代历史文化旅游相结合
的特点,坚持品质引领、融合创新、全域参与的原则,实现生
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
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
管理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
游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
的相关工作。
— 2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所
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性质的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
处罚。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行业交
流协作,推动公平竞争和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
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发展规
划的要求,并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应当征求旅游主
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旅游发展规
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 布。
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第三方和公 众评价为
主,合理 选择参与评估的单位和人员。
— 3 —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
行政区域内滨海旅游、海 岛旅游、 都市旅游、历史文化旅游及
其他旅游资源的 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 数据库,协调旅游
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 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 必
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建设对环境有 影响的旅
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
发展需要安排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宽旅游投资渠
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 投入旅游 产业。
第十三条 浪漫之都是本市旅游 宣传的核心品牌形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地旅游 形象推
广。
市及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 宣
传计划,借助各类媒体和国内外旅游展会、 节庆活动等,推 广
旅游品 牌和旅游 产品。
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旅游业与工
业、农业、渔业、商业、 体育、科技、文化、 教育和卫生等领
域融合发展。
— 4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海 洋海岛、海上观光、通用 航空、乡村
旅游等特 色旅游产品,并制定相应的推进 措施,促进休闲度假
旅游与 观光旅游共 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制定促进 邮轮经
济发展的政 策措施,推进大连国际 邮轮始发港建设。
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研发设计和
生产经营具有地方特 色、景区特色和文化内 涵的旅游商品, 支
持本地特 色产品向旅游商品 转化,培育体现地方特 色的旅游商
品品牌。
第十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 景区、商
业中心以及机场、 车站、码头等旅游者 集中场所,设 置旅游咨
询中心或者旅游 多媒体信息查询设施, 向旅游者 无偿提供旅游
景区、交通、 气象、潮汐、餐饮、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
预警等旅游信 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 需
要,设 置不同层级的旅游 集散中心,发挥旅游集散中心服务平
台的线上、线下功能,满足旅游者 个性化旅游 需求。
第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 需
要,开通旅游 客运专线、观光专线,为短途自助旅游者提供 便
利。
城市公共 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 置,应当 兼顾旅游业发展的
需要。
— 5 —第二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自 驾车旅居
车旅游产业和配套服务体系构建,发展 精品自驾车旅居车旅游
产品,加 快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
引导社会资本建设 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特 色突出的自 驾
车旅居车营地, 完善营地基础设施与 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旅游 院校和
旅游专业建设, 扶持旅游职业 教育,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培养
多语种导游等实用 型旅游专业人 才。
鼓励和扶持旅游经营者、行业组织和社会 办学机构开展职
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为 注册的导游建立 档
案,进行工作 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其工作情 况的检查、考核和
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 接受并处理对导游的 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动旅游服务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的 贯彻实施。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由市旅游主管
部门根据实际 需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地方规范。
鼓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 从业人员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
— 6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利,依法 履行相应的 义务。
旅游者应当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 德,尊重当地的 风
俗习惯、文化 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遵守旅游文 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未成年人、在 校学生、老年人、 军人
等旅游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享受景区门票减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设立旅行社,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
法办理工商 登记,并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 许可。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旅行
社业务。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 聘用的导游依法 签订劳动合
同,支付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 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 险
费用。
旅行社 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 时足额
支付导游服务 费用。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 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 付费旅
游项目的,应当在合 同中明示;双方协商一 致或者应旅游者要
求,增加购物场所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 签订补充协
议,但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 排。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安 排购物场所和 付费旅游项目,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7 —(一) 购物场所和 付费旅游项目合法营业并 向社会公 众开
放;
(二) 向旅游者 告知购物场所、 付费旅游项目的 基本信
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三)旅行社及其 从业人员 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 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从事“一日游 ”经营活动。
旅行社 从事“一日游 ”经营活动应当与旅游者 签订合同,
并提供导游服务。
旅行社应当在 “一日游 ”车辆的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 名
称、“一日游 ”线路、价格和旅游 投诉电话。
第三十一条 在机场、 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开
展“一日游 ”宣传的,相关单位应当 查验其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
可。
上述单位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的单位和 个人
从事“一日游 ”经营活动提供 便利。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委托其 他旅行社代理 销售包价旅游产
品的,应当 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 同,约定双方权利 义务,并出
具委托 书,明确委托的具 体事项、委托 期限等。
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 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应当 向旅
游者明示委托代理关 系,并按照有关规定 向旅游者提 示、告知
有关事项。
— 8 —
法律法规 大连市旅游条例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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