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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26日四川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根据 1995年 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年 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2 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 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 — 1 —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本届内可以不再 重新选举。主席团成员变动的,可以依法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 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乡、民 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四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 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 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 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 2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进行选 举;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委员,由主席团组织宪法宣誓。 第六条 主席团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 有计划地安排代表活动。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 工作报告,将代表提出的意见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向 代表反馈;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研究处 — 3 —理并向代表反馈; (四)围绕民生实事办理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有计划 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 形成的 报告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 馈; (五)组织代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 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 目,本级 预算安排、 执行、调 整和决算等 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 初步审查; (六)在安排代表视察时, 按照代表 要求,安排代表 约见 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七)根据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 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 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八)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 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办理 情况答复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并予以公 开; (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 原选区选民报告 履职情况; (十)听取和反 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本行政区 域内选区的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4 —(十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 报告确 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 无效,并在每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三)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四)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加强代表 履 职平台建设,建 立健全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 工作机制,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 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 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 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基层联系 点、代 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听取和 收集的对 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反 映或者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 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应当专职 配备,有条 件的地方, 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应当 把主要时间和 精力用 于从事人大工作。根据工作 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 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 — 5 —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 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 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 因 故出缺,依法及时进行补选。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 个月至 少举行一次会议。 必要时,可以 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人员和 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 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原 则,主席团会议 须主席团 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出席,决定事项由 主席团 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 席团会议, 也可以委 托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召集、主持 。 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 接 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 指导。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 经费 和代表活动 经费,列入本级 预算。 第十三条 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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