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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年6月1日四 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年9月25日四 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 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 — 2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 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 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 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 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 第五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省人民代表 — 3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 检察员。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依法设立作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院检 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出或者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 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 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 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 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 4 —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 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 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 , 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 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 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 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 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5 —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 , 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 设立该机构的文 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 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 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 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 议。 第十四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 前法律知识 考试。任前法律知识 考试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 免案,直 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 — 6 —任免案, 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 将初步审查情况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任会议报 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 时,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 托的有关 负责人应当到会 介绍情况、 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 中,认为情况不 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 进一步了解的, 经主任会议提出, 征得多数委员的同 意,可以 暂不提付表决, 待了解清楚提出书 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 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 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 即行终 止。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拟决 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 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拟任命的省 人民政府副省长,应当到会 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 见面,并作发 言。 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 — 7 —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到会, 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询问。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 般采取逐人表决的方 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 免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省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以 及提请批准 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审议时 意见一 致的,可以 采取合并表决的方 式。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当 先表决免职,再 表决任职。 任免案 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 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宣布。 第二十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决定撤销 职务的人员,其任职 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任免通知, 对决定任命和任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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