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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9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服务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 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促进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 1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协会的 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包括省、设区的市和县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 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 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 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科技伦理治理, 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纳 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协会发展的 政策措施,统筹解决科学技术协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 、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为科学技术协会开展 2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 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妨碍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科 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组成。科学技 术协会代表大会和 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学技术协 会的领导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 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科学 技术协会, 并为其设立独立的机构、财务、人员和办 公场 所。 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包括 : (一) 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 会;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企业、学 校、医院等 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 3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 (四) 其他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 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 指 导,结合本 地实际履行职责, 并向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 报 告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并对所属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进行 指导。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 可以按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 , 发展符合条件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 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可以按 照其章程规定, 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作为个人会员 和团体会员。 鼓励老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参与科学技术协会相关活动 , 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 积极作用。 第三章 服务发展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为创新 驱动发展服务、为 提高全民科学 素质服务、为党和 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技人才 培养开发,推动科学技 术繁荣发展。 4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育科学 文化,为科学技术工作者 提供下列服务: (一)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弘扬 爱国主义精神和科学 家精神, 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和伦理规 范,反对、抵 制和谴责学术不 端行为; (二)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 状况调查,客观反映科学 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依法维护 其合法权益 ; (三) 搭建服务 平台,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 新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创造条件 ; (四)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 培养选拔,举荐、宣传优 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 (五) 举办“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活动以及 其他服务 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活动。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科技创新 与经济社会 发展深度融合,为创新 驱动发展 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展学术 交流,优化学术 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 成果转化应用 ; (三)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有 序承接科技评 估、技术 标准研制、科技 类公共服务等政府委 托事项或者 转移职能; 5(四)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加强与企业的协 作,推动建立产学研 融合创新联合体和协 同创新共 同体; (五)开展国际科学技术 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 术合作 ; (六)组织开展 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 要社会力量的作用, 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 思想,普及科学 知识和科学 方法,为 提高全民科学 素质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 助政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为政府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决策 提供建议; (二) 按照全民科学 素质建设工作职责分工, 完善综 合协调工作机制,协 同有关部门推进 全民科学 素质建设 ; (三)组织开展群众 性、社会 性、经常 性的科学技术 普及活动,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 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 术普及活动,针对青少年、农民、老年人等各 类群体的 特点 与需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 形式多样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 (四)推动现代科技 场馆体系建设, 培育、认定、评 估相关科普教育 基地,建设有 效的科学技术普及 供给体系; (五)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人才 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建 设,支持科学技术普及 志愿者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 ; (六) 举办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推动科技 智库建设, 加强 6决策咨询系统工作,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 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相关领域 优秀人才建立决策 咨询专家团队; (二)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决策 咨询活 动;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 参与制定科技发展规划, 并在政治协 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 方面发挥作用 ; (四)组织开展 其他决策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当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突出科学技术工作者主体 地位,完 善治理方式,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 能力。 鼓励学科相 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成立联合体,发 挥集群优势,促进 信息交流与资源共 享,推动科技成 果转 化应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应当立 足自身特点, 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 交流,普及科学技术 推广实用技术,发挥 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科学技术协 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将科学技术协会的 基本建设、 运行 管理经 费和人才服务、学术 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 咨 7询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乡镇、街道设立的科 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统筹 安排专项资金, 保障必要的财政 投入。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 企业和个人依法 向科学技术 协会捐赠财物,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 获得捐赠的财物用于 人才服务、学术 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 咨询等公益性 事业。 捐赠财物用于科学技术 公益性事业的,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依法 使用财政 拨款、资助 捐赠、会员会 费等经费,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科学技术 协会的经 费应当用于本条例和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所规定的 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 前款规定的经 费支出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制 度,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及 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 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经 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贪污、侵占、挪用和非法调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 场馆、科普 设施等建设纳入 城乡建设规划和 基本建设 计划,保障政府 投资建设的科普 场馆、科普设施 正常运行,支持社会力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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