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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对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运 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气瓶 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 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 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 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 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 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 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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