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
(1996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5
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
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等
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四章 技术市场发展
— 1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
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
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 “四技”)等
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
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
等。
第三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
术、技术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
场。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
业范围的限制。
— 2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
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
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可从事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依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
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
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
第六条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
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承
包、技术入股、技术 引进、组织科 研生产联合及技术 拍卖等形
式。各级科技计划 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当
按照平等、 择优、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向技术市场 提供技术商 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
该技术的合法性、可 靠性和真实性承 担责任。
— 3 —当事人一方 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 而与之
进行技术交易, 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第八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当 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经当事人 约定,可以 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订
立后,可由技术开发合同的 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 与
人、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的受托人 或技术交易的中 介方,向市
技术合同登记 机构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
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同一技术合同不得 重复登记。技术合同
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申请之日起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30日
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例的技术合同应当 予以登记, 对
不符合的不 予登记。当事人 对不予登记有 异议的,可在接 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申请重新审核。
技术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 争议的处理,应
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执
行。
第九条 技术交易 项目的价 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
事人商定 ;也可以经 无形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
定。
合法技术的 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 向技术交易的 另一方
投资入股。
— 4 —第十条 技术商 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广
告管理的规定。技术 项目的拥有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
广告必须与有关技术 文件、技术 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 广
告的经营者和发布 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 容不实、
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商 品广告。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
(一)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
(二) 窃取他人技术 秘密;
(三)假 冒专利技术 ;
(四)做 虚假广告、宣传;
(五) 串通招标、 投标;
(六)以 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
(七)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遵 循公正、公开、
公平和 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十三条 设立以促进技术成果商 品化为目的、专门为技
术交易 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活动的技术交易
服务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章 程和服务规范 ;
— 5 —(二)有 与服务范围、规 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
(三)有 固定的场所和 必需的资金、设 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 机构,应按规定 向市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 申请从业资格认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接 到
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最迟不超过30日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对认定的,发 给资格证书。在规定 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
认定。取得 资格证书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 注册。
第十五条 以技术信息为 供需双方居间服务的经纪人,应
参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
第四章 技术市场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 强对技术市场的
培育、管理和 指导;鼓励有条件的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采用 多种
形式,建设常设技术市场。
第十七条 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下,科技人员以集体 形
式在工作 时间从事“四技”活动的, 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
同,可按合同 项目纯收入的25%—40%提取酬金;在业余时
间从事“四技”活动的,可按合同 项目纯收入的70%—80%
— 6 —提取酬金;为亏损企业、乡镇企业、城 镇集体企业、贫困地区
开展“四技”活动的,可按合同 项目纯收入的35%—50%提
取酬金。科技人员 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 侵犯本单位经济、
技术权益的 前提下,从事业 余“四技”活动, 收入全部归己,
其中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
用。科技人员从事 上述“四技”活动的 收入应依法 纳税。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四技”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
收入与技术出口合同的 收入,执行国家的税 收规定。
第十九条 技术出口合同须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
门根据技术 出口的类别进行审批 或登记。根据技术 出口合同规
定的收入,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应用科技成果 签订的技术合
同经认定登记的,可一次性 提取实施该项技术年 纯收入的3%
—5%作为酬金,奖励为实施技术作 出成绩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和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 或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 7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可 并
处罚款:
(一)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登记 证明的,处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 款;
(二) 未经资格认定设 立技术交易服务 机构或伪造骗取技
术交易服务 机构资格证明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 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情节严重,扰乱技术市场交易 秩
序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 消其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 资
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和
发布内 容不实、 证明材料不全的技术商 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依照法定 程序下
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实施罚款处罚,应 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
的专用 票据。罚 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 全部上缴国库。
— 8 —
法律法规 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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