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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 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布施行。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温州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 第二章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章服务供给 需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四章扶持保障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浙江省社会养老 第五章监督管理 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六章法律责任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7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 督和管理。 础,以村居(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 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 和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自然 (以下称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 (一)助餐、助洁、助行、助购、代办、 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 日间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 健康教育等健康照护服务; 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蔬导、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籍服务; 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四)文体活动、学习娱乐、安全指导、 (一)根据本区域老年人口规模、居家养 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老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组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织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负责居家养老服 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发挥市场作 务中心日常管理; 用的原则。 (二)指导村居(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赠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 (三)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 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照护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 (四)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村居(社区)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人国民经济 织作用,了解和反馈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服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务资源信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 体活动、学习娱乐等活动,协助做好居家养老 口老龄化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 相关工作。 障机制;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居家养老服务。 (四)引导培育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产业, 第九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居家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六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 引导规范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 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 务组织等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 - 8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 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制,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单地块 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居家养老服 住宅项目,优先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 务宣传,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 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氛围。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单独设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 置,也可以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新建镇街级居 位和服务窗口适当保留人工咨询办理等服务方 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纳人社区服务综合体的居家 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由市人 第十条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贡献突出的 民政府制定标准。支持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 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项规划,适度集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指 有关部门给予褒扬激励。 标,统一设置具备生活照料、健康照护、文体活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为老志 动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 愿服务激励制度。 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 规划,综合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供需状况、 老年人。 现有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利用等 因素,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每个行政 第二章服务设施 村至少配置一处;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 第十一条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 够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条件的自然 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养老服 村可以单独配置一处,每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 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上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公布执行。 城镇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不足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遵 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 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 后五年内,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 中、医养结合的原则,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 配置。推动在城镇地区构建“一刻钟”居家养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消 老服务圈。 防安全要求,满足通风良好、日照充足、出人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 便利、安全舒适等条件。 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 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文化 层部分,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地下 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序衔接,实现互补共享。 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并按照要求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自规划条 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等适老通行设施。 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合计 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项 不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 自,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 平均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并按照每处套 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 内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集中布置。居家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涉及规划配套建设居 -6-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估。 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 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 确建设要求。 街道办事处,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峻工 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名单及其照护等 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政府配套建设的 级、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第十九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 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不得闲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将用房接收和 (一)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人体器官 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县(市、区)民 捐献人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 政部门依法对用房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 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 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经依法 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 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 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建筑面积、不低于原标准同步规划建设或者就 (二)赠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赠 近置换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养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 第十六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 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 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国有、集体单位 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 将可用于养老服务的闲置资源情况通报给民政 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部门,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居家 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 养老服务。 所、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文化、健身、娱 前款规定的服务项目与市、县(市、区) 乐等服务。 已有的护理补贴项目适用就高、不重复原则, 也可以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第三章服务供给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相关服务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 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照护服务。 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养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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