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
(2022年4月28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提升服务市场主
体的能力和水平,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 市场主体的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 和法治保障等 工作。第三条 市场主体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 公开透明、
诚实守信、 便捷高效 的原则,维护公开、 公平、 公正的市场秩
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服务工作 统
筹协调机制,密切与市场主体的联系, 增强为市场主体提
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数字化、 智能化的水
平。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 公安、 工业和信息化、 司法行政、 财
政、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
建设、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 金融、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税务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相关 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
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 服务市场主体的改革举措和 提
升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 但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每年定
期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服务体系的考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
机制,支持新闻媒体 客观、公正地对市场主体服务进行 舆论
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聘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 负责
人、市场主体代表和媒体记者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应当依法搜集、反馈社会各 界对市场主体服务 工作的 意见
建议,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 评 价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 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 时整改查实的问
题。
第二章 政务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推行政务服
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 标准化、规范化、便 利化,提升政务
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 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完善政
务服务代 办体系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 审批代
办等政务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场主体 最多只需要到综合性
实体服务大 厅办理一次的政务服务 事项清单,清单事项应
当实现一 网通办,申报材料一次采集,办理工作一 步办结;
加强智能审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等新技术的推广 应用。
在本市依法设立 登记的市场主体, 由登记机关提供 标
准化、规范化的服务, 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印章、领取“税务
UKey”或者通过自动 授信方式开具全面数字化 电子发票等
服务。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 办理政务服
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 确政务服务 事项办理条件和流 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不得含有
兜底条款。同一政务服务 事项的办事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当保
持一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
类管理。
本市实行 “一照通行 ”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主管部门在
符合条件的行业,根据市场主体的 申请,提供 涉企经营许
可与营业 执照一次 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政务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 涉企经营许可与营业 执照合并办理,各 类许
可信息 归集至企业名下,可通过营业 执照统一 查询并对外
公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工 程主管部门做好
如下政务服务工作 :
(一)制定并公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
风险等级目录,规范审批流程,并推动市发展改革、 自然资
源等部门实行差 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
(二)简化立项用地规 划许可、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施
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 审批阶段的流程;根据市场主体的 申
请,提供工 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并联审批、联合 测绘、联合 验收等政务服务;
(三)通过 购买服务、 压缩审批时限和流程等方式,优
化本市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港
澳台和国外专家、人 才团队吸引集聚和联系服务的机制, 并
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市、 区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为高 层次人才、 高技能人 才、紧
缺急需人才及其家 属提供相关服务 ;结合我市相关行业发
展实际,为产业工人和技能人 才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民
生服务,优化产业工人和技能人 才及其家 属落户政策。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 教育、 科学技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有关部门应当 深化产教融合,推进 校企合作, 采用人
才定制培养、构建技能人 才“终身培训体系”等方式支持高
等院校、职业学 校培养与市场主体 需求相适应的技能人 才。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
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 采
用灵活用工机制, 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共 享用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 加强全市人力资源大
数据库建设,提供人力资源 扶持政策和服务的 精准化推 送
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 给与市场 需求信息,提高人力资源 配
置效率。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健全多部门联合 执法机制, 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
法协作机制,强化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 台,制
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事项清单,为市场主体提供 知识产权
保护的政策指导、技术 咨询等政务服务;推动和 配合重点行
业、企业开展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与 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合作交
流;支持知识产权公益 性服务机 构为市场主体开展海外纠
纷应对提供指导服务。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
快速维权中 心等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 知识产权
协同保护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 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
速维权于一体的 “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 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资金, 重点用于本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 转型,增强本市
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供 给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市市场主体依 托工业互联网
平台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合作,形成高效、高水
平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为市
场主体提供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
记等不动产登记服务,并为市场主体提供 不动产登记“线
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 国家和省市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
询的相关规定,按照 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为市场主体免 费提供非住宅类
且权利人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的 登记信息、地 籍图信息以及
不动产是否存在他项权利、查封等登记信息的 查询服务,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 通过下列方式为市场主体提
供持续优化的税费服务,切实减轻 市场主体办税缴费负担:
(一)推广电子证照应用, 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压缩
办税流程,全面推行税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税资料
由市场主体留存备查;
(二)减少纳税缴费次数和 时间,提供税费合并申报
服务,明确正常出口退税的办理时限;
(三)实行 纳税业务线上集约处理,提供“非接触
式”办税缴费服务;
(四)提供税 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服务,构建网络化
征纳互动群组,智能 识别个性需求,精准提供 线上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 鼓励金融机 构创新知识产权领域
的投融资产品,建立 多样化的知识产权融资 模式;支持商
业银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 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
对中小微企业的信 贷审批流程和模式,提升市场主体融资
便利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 单位,应当为金融机 构提
供便捷有效的 企业信用 查询方式,及时有效准 确反映企业
信用信息。 加强征信机构和信用评 级机构发展,鼓励依法收
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 产品
检索、融资对 接等“一站式”金融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在 符合条件的中 小企
业依法发行 股票、债券以及其 他融资工具时,提供便捷高效的
政务服务,拓宽市场主体融资 渠道。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优化通关流 程,完善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报关模式,深化
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 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 类便利化
口岸通关措施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 以及商品,依
法依规实行先放行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
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佛山分平
台和“智慧码头”公共服务系统的 建设、推广和应用,推动
口岸查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 使用系统对接合作, 充分发挥
公共信息平 台联动作用。
商务、交通运输、 发展改革、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 加
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 费主体应当在 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平台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在 目录以外不
法律法规 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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