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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大公报(总第76号) 法规文本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22年3月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保障。 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 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 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 顺利实施。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县(市) 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前款所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是指符合《国有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作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情形。 监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跨区、县(市)行政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 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活动涉及的 用情况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市房 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承 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应能力。房屋征收部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的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培训和指导。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 第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 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 与补偿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为被征收人、社会公 部门。 众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数字化服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 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 人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管理。 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 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收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 应当通过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和房屋 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 征收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张贴等方式公开相关信 -105- 2022年/第1号 法规文本 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 围内的下列事项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 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配合: 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单独以书面形式 (一)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向其提供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的,房屋 (二)房屋的权属及抵押情况; 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三)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的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事项。 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 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公布,但是房屋抵押情况除外。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 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第十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十 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 五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 第十五条对未经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具体情形,并提 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交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认为房屋征收 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 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初 处理。调查、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公布。 步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 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认定办 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 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 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 登记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未登记建 人书面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筑合法认定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 的建筑面积为准。 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 用途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核实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 工作结束后,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本级人 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府。 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得超过一年。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暂停期限内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暂停期限内未作出的,期限届 (三)补偿方式; 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 值)补偿标准: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76号) 法规文本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 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况和交付时间:房屋尚未建成的,应当明确其区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 位、建设进度以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和交付 屋征收决定前,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时间;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 (六)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超过过渡期 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 限未能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需要承担的 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可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以折算为补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签约期限;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十一)其他事项。 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居住条件 情况,在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按照国家和省 等原因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需要优惠结算的,应当 的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收到房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 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 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 关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事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论证的征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作 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 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 不少于三十日。 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 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省 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 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 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 补偿。 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 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修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 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第十九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 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 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 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确定。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国有 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 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人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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