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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 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 龙湖区、 濠江区,汕 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 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 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医疗机构、 幼儿园、 学校、 敬 老院; (二)博物馆、 展览馆、 档案馆、 图书馆、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三)燃气管道、 油气罐、 油气站等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内; (五)机场、 车站、 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 轨道交通 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 隧道、 地下管道、 地下人行道、 防空洞、 竖井 ; (七)景区、 苗圃、 公园、 绿地以及山林、 草原等重点防 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 城市综合体、 体育场馆、 集贸市场、 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 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 楼梯、 电梯、 屋顶、 阳台、 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 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 第三条 因重大公共 活动、重大 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 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 依法向市 或 者区(县)公安 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 许可证》, 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条件的燃放作 业单位燃放。 前款所称的重大公共 活动、重大 节日,按照分级管理的 原则,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 组织制定实施 细则,并 向社会公 布。第四条 本规定 由本市各 级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 运输、 应 急管理、 市 场监督管理、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 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 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本市各 级人民政府 做好烟 花爆竹的安全管 理工作。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 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 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 权人、使用 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 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警示标识 并负责监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 营者,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内,应当及时 劝阻服务对象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 部 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督促管理责任人履 行上述 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 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 受理举报单位应当 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 按照下列规定 予以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 罚款; (二)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 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 给国家、集体财产 造成损失或者造成 他人 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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