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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 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新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其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 等多方协同 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 科技成果转化 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 卫生健康、发 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 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应当普 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的经验做法,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涉及的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 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显著提升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形成促进经济社 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能源、新材 料、生物技术、信息技术 、先进装 备制造业等新产业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 利用资源、 节约能源、 降低消耗以及 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 态、提高应对 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促进健康新疆建设的; (六)能够促进农业农 村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 (七)能够加快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 扩大就业的。 第八条 对利用财政 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 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 3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发 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 路线 选择和创新资源 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 计划和 编制项目指 南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内 容纳入其中, 并听取相 关行业、企业 、协(学)会 以及研究开发机 构和高等院校等的意 见。 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 时,应当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 报告制 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 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 用。 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 台,健全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 无偿向社会提 供科技成果 信息查询、筛选、推介等公益服务,对科技成果转化 状况进行跟 踪和分析评价。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 地)建立技术 交易市场, 连 接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企业、 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开展信 息发布、 融资并购、公开 挂牌、竞价拍卖、咨询服务等 线上与线 下相结合的 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综合运用政策 激 励、资金支持、政府购 买服务、人 才培养等措施,支持研究开发 4机构、高等 院校、企业、社会力量 依法创办科技服务机 构。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 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 搜集、筛选、加工、发布; (二)科技成果的 评估、交易服务; (三) 知识产权、 标准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 介及与产业技术 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 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 专业人才培 训; (六)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 强科技成果转化人 才培 养引进,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采 取措施培养技术经 纪人、技术 经理人等;支持企业 与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职业 院校及科 技服务机 构联合建立实 习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 培养专业技 术人才和高技能人 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财政 后补助等措施, 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 孵化器、科技 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发 展,引导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 小企业提 供孵化场地、创业 辅导、研究开发、管理 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各类产业 园区管理机 构应当采取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具体措施,发 挥园区示范 引领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5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对其持有的 科技成果, 可以自主 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 协议定 价、在技术 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确定价格。通 过协议定 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 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除外。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加大研发 投入,提升研 发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购 买科技成果、技术入 股和联合转化等方 式,承接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的科技成果 并实施转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农产 品精深加工、农 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 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 引进 和转化;健全和完善科技 特派员和科技 专家服务 基层等制度,推 广应用有 利于促进 乡村振兴的新型实用技术成果。 鼓励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企业 与农业技术推广机 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 户建立技术合作和 利益分配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 的科技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 兼职创新 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形 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离岗创办企业、 兼职创新 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期间的职称评 审、社会保 险待遇、获取报酬与奖金等权益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 执行。 6第十九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和完善 兵地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 新机制,加 强兵地科技成果转化的 衔接与协调,完善科技成果权 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等措施,推动 兵地科技成果、人 才、信息等 要素互联互通,促进 兵地领域科技成果相 互转化。 第二十条 自治区应当发 挥对口援疆省(市)的科技 引导带 动作用, 利用援疆省(市)科技、人 才、管理等方 面优势,推动 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企业 与援疆省(市)各类创新主体建 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 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升自治区科 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企业 牵头承担国家级政府 间及战略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加 强在资 源、能源、农业、生物 医药、生态环境、装备制造、 灾害防控、 人口健康等 领域合作研发 与产业示范。 支持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和企业以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 国家为 重点,联合国外研究开发机 构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 基 地、国际科技企业 孵化器、国际技术 交易平台等。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以创新质量、 绩效、贡献 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构建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 院校、政 府、社会组织、企业 和投融资机构等共同 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 开展多 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 7经济、社会、 文化价值。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 排财政资 金投 入,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 费, 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 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风险 投资补助,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 金用途。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 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对科 技成果转化进行 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 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发科 技成果转化相关 贷款产品,开展 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股权质押贷 款等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 供金融支持。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 化的企业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融资。 鼓励和支持保 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 特点的保险品 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 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落实国家规定的企 业研 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 引导企业 增加研发 投入,开展科技 成果转化相关活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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