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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4年3月2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2年2 月14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通过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保障 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 1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 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 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于 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 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 , 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 布。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 出席,始得举行。 2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 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审议市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 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 3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 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 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 草案印发代表。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 草案。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 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区、 旗、 县、 解 放军和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 团长、 副团长。 代表团根据 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代 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4第十五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 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 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 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代表团团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 报告; (三) 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 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 询问、质询; (五) 处理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因病 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向大会秘书 处书面请 假。大会秘书 处应当向主席团 报告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和 缺席的 原因。 未经批准两次 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 资格 终止,由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 告。 代表应当 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 报告,严格遵守 会议纪律。 5第十八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 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或者 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若干人召集并主 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 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 会议的 执行主席。 第二十条 主席团 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 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表决议案方 式; (四)决定会议期 间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五)听 取和审议关于议案、 质 询案、罢免案处理意见的 报 告,决定会议期 间提出的议案、 质 询案、罢免案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 (六)听 取和审议大会秘书 处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 议案和 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 报告,决定 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 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七)听取关于国 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 说明,提名 由会议选举的国 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正 式候选人名单; 6(八)提出会议选举的 办法草案; (九)组织由会议选举和通过的国 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 宣誓;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 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 属于主席团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 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 (三)根据 需要对会议日程 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根据 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议案和有关 报告 的重大 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 情况和意见 向主席团 报告; (五)根据 需要就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 有关代表 进行讨论,必要时要 求市有关 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负责 人参加会议、 汇报情况、 回答问题。 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 向主席 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 处理主席团职责范 围内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 进行大会发 言, 就议案和有关 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 7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 若干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大会秘书 处,由秘 书长和 副秘书长 若干人组成。大会秘书 处在秘书长领导下, 办 理主席团交 付的事项, 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 协助 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 处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 办理会 议的各项 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 人员、 市监 察委员会主任、 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长、 市人民 检察院 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其他有关 机关、团体和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 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 因故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前应当 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 假;会议期 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 召集人请 假,并由代表团 报告大会秘书 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 不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报批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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