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 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 — 1 — 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 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 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应的保障与 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共文化服务以及相应的保障与监管等 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 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 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 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 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 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供给,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 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 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 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实 现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服务效能。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综 合协调具体职责。 文旅、新闻出版、电影、广电、体育、科技、文物等主管 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 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 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 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 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 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 标 准,结合本省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 布基本 公共文化服务实施 标准,并动态调整。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 — 3 — 服务指导 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 标准,结合当 地实 际,制定公 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 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 命老区、民 族地区、边 疆地区、脱贫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 扶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 衡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流动 人口等群体的特 点与需求, 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相应的公共 文化服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科技、旅游、 体育等 融合发展,发 挥重大品牌节庆活动和体育 赛事的引领作 用,促进资源共享,提 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影 响力。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 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公共文化跨区域 交流与合作,加强公共文 化服务资源 联通、共享, 打造区域公共文化品 牌,促进公共文 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 4 —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 于提供公共 文化服务的建 筑物、场 地和设备,主要 包括: (一) 图书馆、文化 馆(群众 艺术馆)、博物馆、纪念 馆、美术馆、科技 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二)体育场 馆与设施; (三)工人文化 宫(俱乐部)、 青少年宫、青年之家、妇 女儿童活动中心、 老年人活动中心; (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 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 服务中心、农家 书屋、职工 书屋、公共 阅报栏(屏)、电影放 映室(点)、社区体育 健身设施; (五)公共法律服务 站,法治文化广场、公 园、基地等法 治文化设施; (六)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 (七)公共 数字文化服务 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 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 化设施目 录以及有关信 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 土空间 规划,合理 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 种类、数量、规 模、选址和布局,形成覆盖全面、便利 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 网 — 5 — 络。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 选址,应当 征求公众 意见,符 合公共文化设施的 功能和特 点,有利 于发挥其作用。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 计和建设,应当 符合实用、 安全、科 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 标准,并采取适当 措施,方便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等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 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并依照法定 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 地或者擅自 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 重新确定建设用 地。调整 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 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 功能、用 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 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 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 于 与公共文化服务 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 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 或者改变其功能、用 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重建、改建, 并坚 持先建设 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 原则。重建、改建的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 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 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 — 6 — 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标准,规划和建设 配套 的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公 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 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 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 备,加强公共文化 设施经常性 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 正常使用和运 转。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 使用效能 考核评价制度,将公共文化设施的 使用管理、服务运 转、活动 开展、公众满 意度等纳入 考核评价指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单 位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文化设施 使用效能和服务 质量。 第十九条 推动公共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 馆等公共文化 设施管理 单位根据其 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 关方面代表、 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 时,应当 遵守公共秩 序,爱护公共设施, 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 备和物品。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 7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 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 播,支 持开展 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 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以及文 明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 各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 族民俗文化等特 色文化资源,创建具有 陇原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品 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 全省公共 数字文化服务资源, 打造数字文化资源 库,构建公共 数字文化 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丰富、便 捷、高效的 数字文化产品和服 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 学规划公共 数字 文化资源, 因地制宜提供数字文化服务、 流动文化服务和 联网 服务,开发特色 数字文化产品,提 升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 给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 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 站为分馆,村 (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 点的总分馆制建设,实现 总馆与分馆服务功能基本一 致、文化资源 互联共享。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 科 研机构、企业 等 的 图书馆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06-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06-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06-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06-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3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