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创建安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促进未成年人 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最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 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生存权 、
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 各项权利。
第四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
信念、 思想道德、 科学、 文化、 法治、 国家安全、 民族团结、 体育、
美育、 劳动、 健康等教育,培养爱祖国、 爱人民、 爱劳动、 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制资本
主义、 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恐怖主义、 极端主
义、 分裂主义的渗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政府、 社会、 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 应当树立正确的成才观,3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体格、人格、性格,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的良好氛围,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 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未成年人保护 机构,依法履行下
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 决策部署;
(二)统 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 部门、下级未成年人保
护机构以及有关 单位和组织, 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共同做好未成
年人保护 工作;
(三) 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讨论和决
定未成年人保护的 重大事项;
(四)建立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有关 单
位制定和实 施未成年人保护规 划、政策、措施等;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总结、 推广未成年人保护 工
作经验,组织 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 彰奖励工作;
(六) 接受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 求助、投诉、举报及相关意
见建议, 转交并督促有关 部门处理;
(七)未成年人保护 的其他 工作。4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 部门,承担未成年
人保护机构日常 工作。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
成年人的 抚养、 教育、 保护等 监护职责,自觉学 习家庭教育 知识
和科学教育 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以
健康的思想、 良好的 品行和适宜的方法,教育、 影响和保护未成
年人。
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 协助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 注重树立家庭美德,
传承优良家 风,对未成年人 开展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教育, 帮助
未成年人养成 艰苦朴素、尊老爱幼、团结 互助、诚实守信的良好
道德品质;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和保持良好学 习习惯和生活 习
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 提
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 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
毒、锐器、跌落等伤害的安全 隐患。5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 提高对未成年人的 户
外安全保护意识,防 止未成年人 前往河道、水库等危险水域游
泳、戏水或者实 施其他危险行为, 避免未成年人发生 溺水、 动物
伤害、走失等事故。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 尊重、保护未
成年人的 隐私权和个人信 息,以适当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学
习、生活、思想和交往情况。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
法权益受 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 行为或者 情绪异常的,应当 采
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共产主义 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寻求帮
助;情况严重的,应当立 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 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 采取下列措
施,防止未成年人受 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一)教育未成年人 遵守交通法规,增强 交通安全意识;
(二) 携带未成年人 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 按照规定配
备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 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不得安 排未满十
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乘坐摩托车后座 、轻便摩托车;
(三)不得 让未成年人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 乘坐电动自行 车、摩托车的未成年人正确 佩戴安全头
盔;6(五)不得 让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单独留在车内。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 未成年学
生保护 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领导 直接负责未成年学生保
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 违
反国家规定 开除或者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剥夺未成年学生受
教育的权利。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 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应当依据有
关规定 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的 陈述和申
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不得 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
学生的 处分。
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分的未成年学生,本人及其 父母
或者其他 监护人对学校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 部门
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进行核 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
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学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 访制度,密切与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7其他监护人的 联系。
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 异常或者 无故缺课的,学校应当及 时
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寄宿制学校学生
擅自外出、无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 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
者其他 监护人, 必要时向公安机关 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 采集学生个人信 息及其家
庭信息,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对所 获得的信 息负有管理、 保 密
义务,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个人信 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减轻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过 重学业负担的规定, 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安 排未成年学生 在校作息时间,保证
未成年学生有 休息、 参加文 娱活动的 时间,保证未成年学生 每天
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 品德、言
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 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 养成良好的行
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教职员 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 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不得实 施辱骂、 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尊严
的行为。
学校、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员 工管理,每学期对教职员 工进8行心理健康 状况测评,对不 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教职员 工
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 卫、消防、设施
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 管理和安全教育制 度,定期开展安全 检
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 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
学校、 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 提供安全的学 习和生活 设施,
提供的食品、药品、 学生 服、 教具、 体育 运动器材等学习、 生活和
活动用 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标准,并向家长、 未成年人
和教职员 工公开采购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 取得校车使
用许可,建立校 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保持
车况良好、 定 期检修,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驾驶。 校车运载未
成年人 时,应当 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保障未成年人 乘坐校车安
全。
第十九条 学校、 幼儿园应当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应 急知识教育, 每学期至少开
展一次应对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
外伤害的应急演练,帮助未成年 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 避
险、逃生、防护、自 救的能力。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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