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枸杞产业促进 条例
(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
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
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 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2022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扶持与文化传承
第三章 产地保护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章 品牌建设与标志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枸杞品质,传承枸杞文化,促进枸杞产
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 生产、加
工、销售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品
牌引领、质量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促进枸杞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
筹推进枸杞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区域跨
部门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枸杞产业发展工作落实情
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学技术、 水利、商务、文化和
旅游、卫生健康、市场 监督管理、金融、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自治区枸杞产业发展规划。枸杞
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本行政区域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2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
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枸杞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
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交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
法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枸杞产业发
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产业扶持与文化传承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枸杞产业的扶持,
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科技 创新投入力度,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
标准化、规 模化、数字化生产,推动枸杞产业 集群集聚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大枸杞产业发展资金 投
入,重 点支持枸杞标准体系、绿色 防控体系、质量安全检 验检
测体系、溯源体系、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种质资源保护 、新品
种选育与推广、产区生态环境保护、枸杞文化传承等。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枸杞产业发展,引 导金融机 构加大对枸
杞产业项目 支持。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 者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增强
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枸杞产业财政金融
政策,发挥枸杞产业基金作用,健全融资 担保制度,强化财政
3奖补、专项扶持、 贷款贴息等支持。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 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
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研院所、高等 院
校、枸杞生产经营 者联合建立科学技术 创新研发平台,完善枸
杞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进枸杞科技交流合作和 成果转化方式
方法创新。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枸杞种质资源保
护与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等与枸杞有关的
基础研究、应用 研究和推广,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 研发或者生
产食品、饮品、药品、保健品、化 妆品等枸杞 精深加工产品,
培育枸杞精深加工项目。
研发或者生产 食品、饮品、药品、保健品、化 妆品等枸杞
精深加工产品的枸杞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优惠政
策。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社会化服 务组织 ,开展枸杞 绿色防
控、采摘服务、生产与 设施制 干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
4部门加强枸杞产业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 培养枸杞种植、
生产、加工、 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人 才。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枸杞及其制品 集散中心建设, 完
善配套设施, 拓展功能业态, 巩固提升市场 竞争力、影响力和
辐射力。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开展商业 模式创
新,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枸杞及其制品 现代营销体 系。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 者投资建设 面向国际市场的枸杞
种植、生产、加工基地,拓宽对外销售渠道。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自治区级 鉴定的枸
杞生产、加工机 械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对购买纳入农机 具购置补贴范围的枸杞生产、加工机 械设
备的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补贴优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枸杞产业与文化、
旅游、康 养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 导建设枸杞展 示中心、枸
杞主题公园、枸杞产业融合发展 示范园等,发展枸杞旅游 休闲
项目,提升枸杞产业 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挖掘整理
枸杞文化资源, 加强对枸杞文化 遗产、枸杞传统加工工 艺等的
保护和传承。
5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枸
杞文化的 宣传推广和交流传 播,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与枸杞有
关的文 艺创作、举办枸杞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枸杞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枸杞种植的 集
中区域依法划定保护范 围,实行产地保护。
枸杞产地保护范 围应当设立标 识标牌, 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稳定枸杞种植 面积,保持枸杞种植规
模,促进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收枸杞产地保护范 围内的土地实行 占用补偿平衡。
枸杞种植 更新的,应当原地 更新或者易地开 垦数量和质量
相当的土地进行 更新。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四条 中宁县 是枸杞核心产区。对核心产区的枸杞
种植面积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地保护范 围内的基础设施
建设。 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 围内的基础设施。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 围内的基础设施正常 使用
的,建设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 束时恢复原
6状。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 围内排放、堆放或者
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枸杞产地保护范 围周边新建可能对土壤、水环境、
大气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 限
期整改或者搬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在保护和改 善生
态环境、 防止水土流 失和土地 荒漠化的前提下,依法开发 荒
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种植枸杞。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
用地种植枸杞的, 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
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可以确定给
枸杞生产经营者 长期使用。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
种植枸杞的,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机构
提出确权申请,并依法给予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
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枸杞 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 验检测体
系,保障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枸杞生产经营 者应当执行枸杞种植信息 登记备案制度和进
7货检查验收、出厂检验、批发销售 记录制度,并对登记、记录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 者安装、使用自动监 测设施设
备,对生产、加工的枸杞及其制品 质量安全实施全过 程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
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枸杞及其制品 溯源体系,实现枸杞
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追溯信息管理。
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枸杞及其制品 追溯与查询系统,
如实记录枸杞及其制品信息, 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 监督管理、科学技术、林
业草原(枸杞) 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枸杞种植的技
术指导和农药、化肥等农业 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 广使用高
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病虫害绿色防控体系,推进 病虫
害统防统治工作。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未依法登记的农药,
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枸杞种 苗生产、 运输和使用管理,规范枸杞 优良品
种的繁育、示范和推 广。
8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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