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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 原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20年9月23 日 松 原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 11月27 日 吉 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 2022年3月7 日 松 原 市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22年5月7 日 吉 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1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 松 原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松 原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的 决 定 》 修 正)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章   防 治 措 施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治 大 2气 污 染 , 保 护 和 改 善 大 气 环 境 ,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 推 3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 中 4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吉 林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 综 合 治 理 、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建 立 政 府 监 管 、排 污 者 施 治 、公 众 参 与 、 共 同 治 理 、 联 防 联 控 的 防 治 机 制 。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加 大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财 政 投 入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5 应 当 强 化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能 源 6结 构 、 运 输 结 构 、 用 地 结 构 , 优 化 产 业 布 局 , 建 立 7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统 筹 解 决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 改 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明 确 有 关 部 门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职 责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监 督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发 展 和 改 革 管 理 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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