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
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15年2月26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莫力
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保护、 抢救 、
挖掘、 传承、 弘扬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
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组成
1部分。保护传承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要以铸牢中华民
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树立中华民族共有的文化符号和形
象,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构筑中华民族共
有精神家园,有利于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有利于推动各民
族文化互鉴交融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促进各民
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指
具有优秀文化内涵和传承保护价值的:
(一)达斡尔民族的语言;
(二)传统口头文学;
(三)传统表演艺术、 音乐、 舞蹈、 美术、 雕塑,包括鲁日
格勒、乌春、扎恩达勒、木库莲等;
(四)传统医药、医术;
(五)传统礼仪、 节庆、 庆典,包括阿涅、 卡钦、 霍乌都日、
斡包节等;
(六)传统体育竞技、 棋类、 游艺等民俗活动,包括贝阔、
围鹿棋、射箭、扳棍、摔跤、颈力等;
(七)传统手工艺技能及制作技艺;
(八)与以上七项内容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包
括集中反映达斡尔族民俗的生产生活场所、器具和 饮食;
2(九)在长期的农、牧、林、渔、猎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
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与 习俗;
(十)自治旗 境内具有 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 城镇、乡村、
河流、山川、湖泊等人文 景观和自然景观名称;
(十一)具有 历史文化价值的家 谱、碑文、图案、图片、 手
稿、书籍、手工制 品、音像资料等;
(十二) 其他需要保护的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表
现形式。
第四条 自治旗行 政区域内 任何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 政府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 管理工作。
第六条 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坚持增
进共同性、 尊重和包容 差异性的原 则,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全社
会共同 参与的原 则,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传承优秀、 深入
挖掘、合 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 则。
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 政府应当将保护和传承达斡尔民族民
间优秀传统文化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专门
保护机构,推动保护和传承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工作 。
第八条 自治旗人民 政府应当将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
3文化工作 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用于下列项目:
(一)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 普查;
(二) 濒危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掘和抢救;
(三)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 播活动;
(四)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珍贵资料、实物的 征
集和收购;
(六)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 宣传和教育;
(七)对 开展保护和传承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工
作中有 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八)对保护和传承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做出突
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予以表彰、奖励;
(九)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 其他重
大事项。
第九条 自治旗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
传承。
第十条 自治旗 加强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工
作队伍建设,培养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 研究、 传
承等各类 专门人才,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
4开展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 政府表彰和奖励在达斡尔民族民间
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自治旗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对自治旗 境内的达斡
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进行 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
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
化进行 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存档和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 政府各相关部 门和达斡尔民族 研究
会等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有关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
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加强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交 流
与协作,共同保护 开发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 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和自治旗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的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所
涉及的建筑物、 场所、 遗 迹及其附属物,自治旗人民 政府应当划
出保护 范围,作出 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
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 政府建立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
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确定和命名制度。
对拟确定和命名的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传
承人和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自治旗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提
5前在媒体上进行 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 门、社会组织、专家
学者的意见,提出确定和命名的名单,报自治旗人民 政府批准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确定和命
名为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
(一) 掌握并保持某项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代表
作的表 现形态或者技艺, 在一定区域内 被公认为具有 较大影响
的;
(二)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的;
(三) 掌握和保存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原始资料
实物和场所的;
(四) 掌握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资料、实物, 并
有一定 研究成果的。
第十七条 符合 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 可以申请确定和
命名为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
(一)有 掌握某种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表 现形
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 或保存某项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
化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并对此开展研究的;
(二)传承、 抢救、 挖掘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并
坚持开展相关活动的。
6第十八条 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
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传艺、 讲学、 艺术创作、 学术 研究等活动 并取得
报酬;
(二) 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
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 开展传承活动有 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旗人民 政
府提出资助申请,获得资助。
第十九条 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
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遵守法律;
(二) 积极保护传承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三) 培养传承人;
(四) 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 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实
物、建筑物、场所等;
(五) 依法开展传播、展示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等活动;
(六) 开展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
7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因主客观条件不
能正常 履行义务,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丧
失确定和命名条件的,由自治旗人民 政府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
和代表性项 目保护单 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对具有代表性的达
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 征集、收购时,应
当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征集、收购和受赠的
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珍贵资料、实物 属国家所有, 应
当建档立册、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转赠、
转送。
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 政府鼓励和扶持有关单 位和个人
在依法保护的 前提下,合理利用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资源,深入挖掘和展 示各民族交 往、 交流、 交融的文化内涵和 历
史事实,进行弘扬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
开发具有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特色的文化产 品,拓展
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旅游的开发与服务。
开发、利 用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资 源,应当尊重
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 持原有文化生 态资源和文化 风貌,不
得贬损、歪曲、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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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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