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1月25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
准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莫
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
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 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
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粮食安全,促进自治旗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
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
当遵守本条例。
1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霜 (冰)冻、冰雹、
暴雨(雪)、 寒潮、 雷电、 低温、 高温、 大雾、 大风(沙尘暴、 龙卷
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预防、 监测、
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防御、 统筹
协调、 分级负责、 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
害防御社会化网络。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
组织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并在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本乡镇人民政府(办事
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做好
下列工作:
(一)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
(二)组建气象助理员和信息员队伍;
(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四)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
2息接收责任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储备必要的应急减灾 物资,制定有关减灾和应急 措施及方案;
(六)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 情调查。
第七条 公民应当 履行下列 义务:
(一)学 习气象灾害防御有关知识, 提高防灾避 险能力;
(二)发 现气象灾害隐患应当及时 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
部门报 告;
(三)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 相应防御准备;
(四)气象灾害发生时, 服从政府及有关组织 依法作出的
安排,开展自 救互救。
第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 公共
参与机制, 鼓励、动员社会组织和 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 量依法
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帮助群众做好防灾 救灾工作。
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
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普及,提高公民防御气象灾
害的意识和能力。
将每年三月的第四 周确定为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宣传 周。
教育、 气象、 水利、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技、新闻广电等部门应
当组织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科 普宣传教育 资料,做好科 普宣传教
3育活动的指导监 督工作;学 校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 将气
象灾害防御知识 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 将气象灾害防御及减灾工作
纳入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所需经费纳入自治旗财
政预算。
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 主管机构会 同有
关部门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 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组
织实施。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 划应当遵 循合理布局、 有效利用、兼顾
当前和长远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
灾害监测网络,完善气象灾害 数据库;气象监测设 施应当纳入
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 总体布局,由自治旗气象 主管
机构实行统一的行业 管理和监 督指导。
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 将气象设 施建设用地纳入
城乡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保护 探测环境。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 施
及其警示标志。
在气象设 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 扩)建的工 程
应当避免 危害气象 探测环境;确实 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
4向自治旗气象 主管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报自治区气象 主管机构
同意,同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发展改 革、 自然资源、城乡规划、 生态
环境、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 将防雷减灾工作 纳入公共
安全管理范围。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 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
作的指导、监 督。
各类建(构) 筑物、场所和设 施应当按照国家、 自治区、 行
业有关防雷 标准和规定,安 装雷电防护 装置。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委 托有
资质的防雷 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 期检测,并接 受气象主管机构
和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
大型建设工 程、易燃易爆、 化工等 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
险评估。
第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 影响天气的组织
领导和安全监 管,制定人工 影响天气发展规 划,加强人工 影响
天气设施建设, 编制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 计划,建立健全 跨区域
的人工 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干旱、冰雹等气象预报 或者灾害性
天气警报以及应对 森林草原火灾、农田干旱、 洪涝、严重空气污
5染等灾害事 件的需要组织实 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在枯水期,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会 同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
技、水利等有关部门,在 湿地、库区及其上游开展人工 增雨
(雪)作业,保障 湿地及库区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国 家重点建设工 程、重大区域
性经济开发 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论证时,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 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部
门应当统筹 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 险性,并书面征求
自治旗气象 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七条 自治旗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害 性天气的监
测、预警 管理工作,完善灾害 性天气预警信息发 布系统,提高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准确 率、时效性和服务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开展 跨地区、 跨部门的气
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十八条 自治旗气象 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 台站应当根据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制作和发 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
预警信 号,并根据 天气变化情况,及时 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
气警报和预警信 号。其他组织和 个人不得向社会发 布灾害性天
气警报和预警信 号。
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应当 由有关监测部门会
6同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 台站联合发 布。
第十九条 自治旗 融媒体中心和通信部门, 公共场所大型
电子显示屏以及政府门 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运行管理部
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公众传播工作。 公共传播 媒介在接
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 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发布或变更、解除通知后,应当及时完成 无偿播发、 刊登工作。
对临近和补充、订正的气象灾害预报、 警报和预警信 号,应当及
时增播或者插播。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需要建立预
警信息发 布绿色通道,及时 向在网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在达斡尔、 鄂温克民族乡镇(村 屯),发 布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应当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 需要,可以 同时使用
当地通 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
象灾害应急预案,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 主管机构和有关部
门备案。
自治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与自治旗
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 救援
队伍建设。 学 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指定气象
7灾害应急 救援联系人,定 期开展相关知识和 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预警信 号及防御指 南,组织有关部门 采取下列应急处置 措
施,并及时 向社会进行 公告:
(一) 划定气象灾害 危险区域,组织 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
撤离危险区域并 予以妥善安置;
(二) 抢修损坏的交通、 通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
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 运行;
(三)决定 临时停产、停工、停课;
(四)实行 交通管制;
(五)对食 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必需品和药品采取必要
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应急 救援所需;
(六) 依法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 设 施、场地、交
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和 个人应当 配合上述应急处置 措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 性天气发生、 灾
情发展及气象灾害处置 情况,及时调 整应急响应等级 或宣布应
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气象 主管机构与粮食生产 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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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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