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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处 理 条 例 (1995年9月19 日 广 东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年9月25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广 东 省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条 例 〉 等 二 十 七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修 正 根 据2022年6月1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十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广 东 省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处 理 条 例 〉 等 四项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公 正 、 及 时处 理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 保 护 土 地 所 有 者 和 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等法 律 、行 政法 规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是 指 单 位与单 位之 间 、单 位 与 个 人 之 间 、 个 人 与 个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纠 纷 。 第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的 调 解 和 处 理 ( 以 下 简 称 调 处 ) 工 作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处 土 地 权属 纠 纷 的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在 调 处 工 作 中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奖 励 。 第 四 条 人 民 政 府 调 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 必 须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尊 重 历 史 , 照 顾 现 实 , 充 分 协 商 , 妥 善 调 处 。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九 条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调 处 。 第 五 条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实 行 地 域 管 辖 、 分 级 调 处 : ( 一 ) 个 人 与 个 人 之 间 、 个 人 与 单 位之 间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纠 纷 由 乡 ( 镇 )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调 处 。 ( 二 ) 单 位与单 位 之 间 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 由 争 议 土 地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调 处 。 ( 三 )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 由 双 方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调 处 。 第 六 条 在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未 解 决 前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改 变 争 议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现 状 , 不 得 破 坏 土 地 上 的 附 着 物 、 生 长 物 或 者挖 掘 地 下 的 矿 产 和 埋 藏 物 。 第 七 条 申 请 调 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申 请 人 与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 ( 二 )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调 处 对 象 、 具 体 的 调 处 请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 (三 ) 符 合 人 民 政 府 调 处 的 范 围 。 第 八 条 申 请调 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的 当 事 人 应 向 人 民 政 府 递 交 申 请 书 。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并 按 当 事 人 另 一 方 人 数 提 交 副 本 : ( 一 )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业 、 工 作 单 位 和 住 所 , 单 位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 职 务 ; ( 二 ) 调 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的 请 求 和 所 根 据 的 事 实 、 理 由 ; ( 三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第 九 条 当 事 人 对 自己 的 请 求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 当 事 人 申 请 调 处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提 交 下 列 相 应 的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 ( 一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核 发 的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 ( 二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主管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征 收 、 划 拨 土 地 的 文 件 、 附 图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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