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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 (2022年4月27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拉萨南北山绿化高 质量发展,建设生态宜居高原特色城市,当好创建国家生态文 明高地排头兵,促进 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南北山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政 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管理、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作为生态 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纳 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山绿化和管护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南北山绿化年度实施计划;(二)组织、 指导、 协调和考核南北山绿化工作,督导南北 山绿化规划的实施; (三)划定绿化责任区,确定建设方,签订目标责任书, 分解下达绿化任务; (四)对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承 包方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协调实施供水、 供电、 灌溉、 道路、 通讯等绿化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 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水利、 交通运输、 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 公安、 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南北山绿化工作。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的义务,对损害南北山 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予以表彰。 第七条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南北山的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发展 需要编制南北山绿化 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按规定 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南北山绿化 专项规划 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 照规定 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 土地可以依法承包 给企 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进行绿化,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绿化任务,确定 专 职现场负责人,制定 具体实施方 案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林地灌溉、 林 木抚育管护和 防止人畜破坏工作, 及时防治林业有害生 物,保证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三) 维修养护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做好 防火、防汛、抗旱及防盗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 (五)承包合 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承包南北山绿化的企业、社会 团体和个人等,在 土 地承包经 营、 资金 补助、 金融扶持、 森林保 险、 森林管护等方 面, 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林地、林 木所有权、 使用 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 第十一条 南北山绿化的 养护管理责任,按照林地、林 木权属进行职责分工, 属于国家 所有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 草原主 管部门负责; 属于集体所有的, 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 给 企业、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 由承包方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方 不清楚或者有争议的, 由南北山绿化主管 部门确定责任方。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责任方应当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 任人, 严格执行养护技术规 程,并落实防灾措施。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 养护管理 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 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禁止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 从事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 (二) 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 (三) 向林地排 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 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等; (四)在 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五)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 志;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十四条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绿化建设 情况划定禁牧 区,并 向社会公 布。禁牧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具 体负责禁牧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 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影 响景观、破坏生态、 妨碍游览等与绿化 无关的设施和项目。 第十六条 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 严格火源管理和 野外用 火审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野炊、烤火取暖等违反森林防火规 定的行为。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火灾应急预 案,组织建 立防 火队伍,划定 防火区域, 落实防火责任,组织 防火安全检查, 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 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制定 防火灭火 预案,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设 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灭火器 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 幼 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 木毁坏的, 由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在原地 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 毁绿化设施的, 由林业和 草 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南北山绿化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 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拉萨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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