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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 第二章数字技术创新 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 第三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 第四章数字产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 第五章产业数字化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 第六章治理和服务数字化 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数字技术 第七章数据利用和保护 创新和应用,培育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八章亻 保障和监督 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生态体 第九章 附则 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优良的 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经济 推进协调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协调解 第一条为了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 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部门 度融合,推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保障数据 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 安全,建设数字经济强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促进全 条例。 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实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 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 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数字 适用本条例。 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 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应用和信 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 息基础设施建设。 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 省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平 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 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 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 省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 -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传感器、量子信息、网络 治理信息化,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 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 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突破高端芯片、工 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组 业软件、核心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 织协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围 省通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 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 施建设和应用。 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推动建设国家和省级实 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 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 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 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 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筹协调数字经济产业链整体发展,推进产业链核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 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创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对外合作中加强数字经 济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 新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 鼓励和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 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 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 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 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经 求,加强跨省域合作,推动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 济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 建共享、数据标准统一、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智能 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推动获取重 制造协同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应用。 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内外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市 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协 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数 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 用,建立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 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 行为。 化转型、治理和服务数字化以及数据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 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可以通过专项资金支持科技 第二章数字技术创新 成果转化,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购买检验 检测、研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技术查新、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 知识产权、技术培训等服务。 动数字技术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 第十四条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 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 的应用推广,将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 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认定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 件,列人创新产品目录。 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支持企业、 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 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 要,将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人全省集中采购目 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 录。确因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需要,政 性能和服务能力。 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 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 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配套 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建设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动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 第三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设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 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 持完善通信网络、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 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 联网、车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布局创新基础设 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 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数字基 杆多用。 础设施体系。 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通信部门应当 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 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 编制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 共建共享共维。 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本省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建 划,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 设,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市)可 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参与卫星互联网 以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 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通信、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 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施体系。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 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合理布 当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全省数据中心合 局、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重点推进高速泛 理布局,推动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 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 型数据中心建设,支持互联网、工业、金融、政务 全可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等领域数据中心规模化发展,提升计算能力,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 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 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数字基础设施的空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 间布局安排。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 进数据中心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方向发展,推 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 动已建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支持数据中心集群配 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套可再生能源电站,鼓励数据中心参与可再生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 源市场交易;支持数据中心采用大用户直供、建 关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 设分布式光伏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7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 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泛在 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慕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 互联、智能感知的物联网,推进基础设施、城乡治 字产业发展,围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通过推进 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生态环境保 产业链强链补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 护、应急管理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应用、互联 群等方式,构建优势产业链,促进产业协同和供 互通和数据共享。 应保障,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交通,加速交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 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 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在 融合发展。 集成电路、物联网、工业机器人、新型显示、智能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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