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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 第一章总则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第二章婚前医学检查 (八)围产期保健; 第三章围产期保健 (九)婴幼儿保健;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十)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第五章服务保障 (十一)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 第六章,监督管理 健康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 第八章 附则 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 第一章总则 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市场监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母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 婴保健的相关工作。 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协助做 第三条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 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 询; 作用。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四)助产技术; 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五)计划生育技术;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 4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断。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 的; 第三章围产期保健 (三)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 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围产期保健主要内容包括:优生 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 第二章婚前医学检查 褥期保健、产后康复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疾 病预防与干预。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准备妊娠 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包括健康 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 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健康状 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怀孕的妇 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 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 第八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 提供产前检查、产前筛查或者产前诊断、高危孕 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健 妇筛查及管理、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治服务, 康档案,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 至少提供五次产前检查。 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 第十四条实行住院分娩制度。孕产妇住院 学检查证明的样式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 关规定支付。 疾病: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分娩期保 (一)在传染期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 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 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 产以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和处理,降低孕产妇和 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并做好孕产妇和婴 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儿死亡监测工作。 (三)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产妇提供 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 产褥期保健和产后康复服务,对产妇进行健康评 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重要器官和生殖系 指导,根据产妇需求提供约定的产后康复服务及 统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指导等。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 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 照规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 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由原婚前 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 医学检查机构转诊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 — 4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为农村和城市低保适龄妇女 儿出生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 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 新生儿性别等相关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 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 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 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类辅助生殖 应当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 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执业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 范围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 和省规定的儿童免疫程序、接种项目、接种要求 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技术服务质量应当 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的业务指导。 禁止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禁止买卖配子、合 第二十六条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 子、胚胎,禁止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 应当广泛开展母乳喂养的宣传,为实行母乳喂养 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提高母乳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 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以及张贴、发放含母乳代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产期保健提 用品宣传内容的资料或者实物,不得接受母乳代 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 用品生产商、销售商赠送的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 当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维护女职工健康权益 产品为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等。 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母乳代用品生产商、销售商不 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宣传其产品,或者以推销为目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的向医疗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产 品及宣传资料等。 第二十条婴幼儿保健主要内容包括新生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 儿保健、零岁至六岁儿童健康管理和残疾筛查、 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 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 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 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防治。 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 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 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 病筛查,做好诊断、治疗和随访。 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 第二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利条件。 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新生儿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对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为零岁至六岁儿童建立保健手册 新生儿上门访视,并进行喂养、疾病预防、护理等 方面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指导。 (卡),提供系统保健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和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新生 重大疾病的防治服务,并做好五岁以下儿童死亡 —4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4 临床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开 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展与母婴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 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机构卫生保健纳人母婴保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 应当依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母婴保 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托幼机 健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委托,承担辖区内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监测和妇幼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托幼机构做好卫生保健 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 工作,并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和妇 类、评优奖励的依据。 幼保健专业医学毕业生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 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包 第六章监督管理 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产医院,儿童 医院,各类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和儿科,基层医疗 第三十七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 卫生机构的妇产科门诊、儿科门诊和妇女保健门 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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