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加强精
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维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依法
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
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
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
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设立精神卫生专
项资金,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提高
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心理健
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承担精神障碍的预防、监测、评估和
技术指导等工作。
— 1 —财政部门应当 将精神卫生专项资金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
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
助。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服务人
口、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等情况,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
(一)设区的市至少设置一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
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
(二)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求设置精神
心理门诊、病房;
(三)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
医疗机构,人口超过 三十万的县至少有 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
有病房的精神科,人口 三十万以下的至少有 一所县级公立医院
设置精神心理门诊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精神科
专业人才培养, 将精神科医师纳入区域性紧缺卫生人才培养序
列,
采取按需规划、定向培养等措施保障 精神科专业人才供给 。鼓
励医学院校开设精神科专业,扩大精神医学学科招生规 模。
—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 将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 知
识教育纳入全科医师培养大 纲和非精神科 执业医师 继续教育内
容,组织开 展精神卫生执业培训,扩展既有精神卫生医疗资
源。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
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平 均薪酬标准核定精神卫生专科医院 薪酬
总量,制定 符合精神卫生工作 特点和岗位价值的人员 薪酬分配
制度,根据实际 运行情况, 核定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经
费财政补助 比例。
卫生健康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
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 并改善工作条 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
人员轮流参加休养疗养,定 期开展心理健康 辅导。
第七条 省、市医疗保障部门 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
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纳入 基本医疗保 险、补充医疗保 险、医疗
救助保障 范围,合理确定 支付标准,简化结算程序,减轻精神
障碍患者医疗费用 负担:
(一)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 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慢特病
保障范围;
(二)精神障碍患者 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取 消起付标准;
(三)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
— 3 —神障碍患者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其个人 缴费部分实
施全额资助,其他 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 参加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 险的,其个人 缴费部分实施定 额资助;
(四)提高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孤儿以及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大病保 险支付比例,起付
标准降低至参保居民的百分之五十;
(五)经基本医疗保 险、补充医疗保 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
精神障碍患者, 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六)合理确定住院治疗按 床日付费支付标准;
(七)建立合理超 支补偿机制,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预 付
不低于一个月的 周转金。
第八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
困供养人员和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成员等属于社会救助 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 救助:
(一)制定精神障碍患者 社会救助标准和具体措施;
(二)设立 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机构建立 精神障碍患者
评估救助机制;
(三)在精神障碍患者 住院期间,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
人同意,将社会救助资金 直接转移到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支付伙
食费用。
— 4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 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
费服药:
(一)卫生健康部门 及时制定并更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
费服药 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 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
(二) 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协调医疗机构建立 便
捷、安全的药 品发放渠道,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 够按需取
药、安全用药 ;
(三)医疗机构应当 做好药品储备管理、患者 审核、药品
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资金 使用管理,保 证各
项资金用 于合理、 必要的医疗、生 活服务和医务人员的工资保
障支出,按 照国家规定的精神障碍分类、诊断 标准、治疗规
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 治疗:
(一)对 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 照国家制定或
者认可的诊断 标准和规范作出诊断;
(二)建立 登记制度,为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
者制定 适宜的治疗 方案,并告知监护人有关 注意事项;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 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
为目的,使用安全、有 效的药物;
(四)根据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 相适宜的设
— 5 —施、设 备,为精神障碍患者 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保护其人身安全 ;
(五)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 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 急危重
躯体疾病的,及 时组织会诊、 转诊;
(六)建立资金 管理制度,规 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
补助资金、社会救助 资金,实 现专款专用,不 得克扣挪用。
第十一条 心理 咨询机构应当依法 登记,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和 执业规范要求提供心理 咨询服务。心理 咨询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提供心理 咨询服务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固定的提供心理 咨询服务的 场所,具备必要的心
理测量设施和设 备,有三名以上 符合心理 咨询从业要求的 咨询
人员;
(二)安 排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 咨询服务,向心
理咨询来访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 质以及相关的权 利和义
务;
(三) 发现心理咨询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 应当建
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就诊,有伤害自身以及危害他人安全
倾向的,应当及 时通知其监护人;
(四)尊重心理 咨询来访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
息。
— 6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
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心理 热线服务、心理 咨询、心理
健康评估、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 衔接递进、密 切合作的心
理健康促进服务 模式:
(一)依托政务服务平 台,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
线,及时为社会公 众提供心理健康 咨询、心理 疏导、心理 危机
干预等服务;
(二)可以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招 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
社会力 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 知识的人员为社会公 众提供公益
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 咨
询室,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健康服务 以及精神
障碍早期识别和转介工作;
(四)医疗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服务时,发现就诊人员可能
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就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关 注职工心理健康,根据职工工作
特点配备专兼职心理工作人员或者 通过购买专业服务等 形式开
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的职工,
应
当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 辅导和援助。
— 7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 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
理健康 教师、辅导人员,定 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 状况,并将抑
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 检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 档案,对
评估体 检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 点关注。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部 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
大数据管理平台,实时录入、更新精神卫生 相关数据信息,推
动数字资源共享,为有关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开 展流
行病学 研究、疾病经济负担研究、患者救治救助、分类 管理服
务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一)实 现行政区域 之间、上下级政府 之间以及卫生健
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 、公安等部门 之间的数据资源共
享;
(二)实 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与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
障、民政、公安等部门 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
(三)实 现卫生健康部门、 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心理 咨询机构之间的数据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政 策措施,加强辖
区内精神卫生监 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
进行考核:
— 8 —
法律法规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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