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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 (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构建更具竞争力的 现代产业体系,助力汕头产业发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用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2(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现代产业,是指符合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以先 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第三条 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产业 布局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生态环境规划;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 统筹和领导。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现代产业用地规划、 供应的政 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 科技、 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投资促进、 卫生健康、 教育、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金融 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涉 及产业监管相关工作。 3区(县)人民政府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汕头综合保 税区、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功能区管理 机构)负责辖区内现代产业项目认定、 土地供应的具体实施和供 后项目履约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结 构和空间布局,明晰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发展重点;以 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 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 地效益。 新增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产业园区(产业集 聚区)。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 , 根据国 家、省产业政策 鼓励发展方向,结合特区产业发展重点, 组织编制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在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4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 容发生调整的, 应当及时更新 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现代产业项目 申报认定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特区现代产业目 录负责 组织认定。 市人民政府认为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 作用的现代产业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 组织认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 机构现代产业项目 申报认定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 单位,应当向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进行 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 情况以及产业 类型、 建设规 模、 投资 估算、 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用地 需求和使用方式、时间 要求等。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完善 现代产业项目 决策议事协调机制, 成立现代产业项目 决策机构, 负责研 究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和 决定项目准入条 件及其资格审查 方式、项目发展监管等重大 事项。5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 或 者机构应当自 受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 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组织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 投资促进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对 申报项 目进行 审查。 经审查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应当及时 告知申报 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 单位;经审查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 组织 现代产业项目 决策机构的相关 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在十 个工 作日内提 出审查意见: (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投资促进等主管部 门从产业政策、 产业布局、 产业项目 类型、 投资总 额、亩均产值、 亩均税收、产业定 位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从项目选址、 规划 控制指标、 土地 使用方式、土地 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限、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年 度土地供应计划等 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环境保 护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四)有关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项目发展 要求从项目发展监管等 方面提出审查意见;6(五) 其他相关部门和 单位依据职责提 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 理机构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应当 将有关部门的 审查意见进行汇 总,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 项目准入条 件及相应的资 格审查方 式、 项目发展监管 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现代产业项目 决策机 构审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出具审定结果。 经审定属于或者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现代产业项目所 在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应当 自审定结果出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申报认定现代产 业项目的 单位。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现 代产业项目信息 库,为合理安排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提供依据。 区(县)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现代产业项 目后五 个工作日内 将项目信息 报送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三条 申请竞买现代产业用地的, 拟建项目应当先通7过现代产业项目认定, 申请人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供应 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 功 能区管理机构 组织制定并实施。 属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对本市具 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现代产业用地供应 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 批 准。 第十六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 可以针对不同产业的用 地需求,实行 按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 先租赁后出让等土地 有偿使用方式。 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出让年限不少于二十年 且不 超过三十年;年 期届满符合条 件的,可申请续期,每次续期十 年,但累计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 出让最高年限。 实行长期租赁方式的,租赁年限不少于五年 且不超过二十 年。 实行先 租赁后出让方式的,租赁年限不超过十年; 租赁期8满经评估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条 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 让。租赁年限与后续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 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 供应现代产业用地的 起始价、底价根据宗地地价 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 予以修正后综合 确定,并应当符合 本条例第十 八条的规定。 因整体规划建设 需要,现代产业用地 需 与非现代产业 性质的商业服务等用 途土地整体供应的, 该部分 非现代产业 性质用途的土地 价格不适用现代产业发展导向 修正 规则。 地价评估应当依法委 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评估机构实施。 产业 发展导向 修正规则 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组织编 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 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的, 其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 准,不 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 级别基准地 价的百分之七十;符 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 可按照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 价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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