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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 (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整洁优美的城市 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维护建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2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筑外立 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检查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 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 构筑物外侧立面(含 屋面)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备。 第三条 建筑外立面应当体现城市时代风貌,融合自然与 人文特色,遵循安全、美观、绿色、协调、整洁原则。 第四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 工作的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 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 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方法,对建筑外立面的形体、 色彩、 体量 、3高度、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提出规划管控要求。 城市设计内容涉及建筑外立面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详细 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指标中。 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的施工应当采用安全、耐久、绿色的外 装材料,并采取抗震、防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 鼓励采用安全、 环保、 节能的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进行建 筑外立面施工。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七条 新建(含改建、 扩建,下同)建筑外立面设计在形 体、 色彩、 体量、 高度、 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应当符合各层级国 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时应 当对其外立面造型、 色彩等同 步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 程序报批;擅自改变的,不得通过竣工 规划条件核实。4第九条 在新建建筑的 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应 当采用内侧安装 或者隐形防护 网等方式设置,与建筑主体风 格 保持协调, 不得超出建筑外 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 竣工规划 核 实,建设 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 单位严格按照 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 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外 立面主要风 格和特征。 第十一条 在建工 程停工一年以 上的,建设 单位应当对其外 立面进行 必要的清理维护,保 持外观整洁。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城市 风貌提升以及公共 利益需要,结合 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组 织相关部门及建筑所有人有计划 地推进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 提升。 市、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提升5的,应当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城市内 海湾、山前地区、滨水地区、重要公园广 场、 生态 廊道等自然景观资源相 邻地区及重要的公共空间相 邻地 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的高度和面 宽进行控 制。 第十四条 对城市主次 干道两侧建筑和立 交桥、 人行 天桥的 外立面,鼓励 因地制宜实施屋 顶绿化、桥体绿化、架空层绿 化、 墙(面)体绿 化等形式的立体景观绿 化,提升城市景观风貌。 第十五条 涉及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 名胜区、 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区内的建筑外立面管理 ,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管道、 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 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 或者相近。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 筑的次要立面 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 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 地面垂直,不得凌空 架设。各 类管道、 线缆应当序化整洁。6第十七条 利用建筑外立面设 置广告载体、招牌标识或者景 观照明等设施的,应当符合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 景观照 明等相 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在建筑 临街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 太阳能设备、 排气排烟设备、 通 信电力设备、 煤(燃)气管道等,应当符合城 市容貌标 准,采取 隐蔽措施, 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 格、 造 型。 空调设备应当 放置于空调外 机位;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 水系统,不得直接排放至建筑外 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 列破坏建筑外立面 安全、整洁的行为 : (一) 擅自在建筑外立面 搭建建(构)筑物 ; (二) 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 窗; (三) 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 置户外广告以及影响市容的 非 广告牌匾、 标识、 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 实物造型等设7施; (四) 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 色彩 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 (五)在城市主次 干道临街建筑外立面 堆放、架设、吊挂有 碍市容观 瞻的物品; (六) 擅自在建筑外立面 涂写、刻画、张贴; (七)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 (八)其他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 整洁的 违法行 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条 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 由建筑的所有 权人 负责,代管人 或者承租人、借用人等 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合同 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 不明的建筑, 由代管人负责 ; 没有代管人的, 由使用人负责 ;既没有代管人 也没有使用人的, 由建筑所在 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负责。 立交桥及桥下设施、 人行 天桥、 公共 汽车站(亭)等市政公 用设施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 由设施管理 单位负责。8所有权人、 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等管理责任人对建筑外立面日 常维护管理责任有 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遇举办重大庆典或者国际性、全国 性大型活动 以及开 展重点区域街景整 治等特殊情况的,市、 区(县)人民政 府可以统一组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 治理,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 任人应当 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 开展日常检查,发现 存在破损、 脱落、 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 色等 情形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 准的要求进行 清洗、粉刷、更换、 维修;发现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及时 消除。 对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立 即 设置防止他人靠近的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 网、 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 急措施,并 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 业服务 合同约定对物 业管理区 域内的建筑外立面开 展日常巡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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