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
(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管与促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
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 规划、建设、服
务、管理、监督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
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
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提
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和快递进村
工程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
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邮政快递服务
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改变土地
用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
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乡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同
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
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 ,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扩建
或者重建。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酒店等公共场所应
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
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车 辆出入提供 必要的场所或者通 道。大
型厂矿、综合性商贸中心、工业 产业园区等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
为邮政企业提供 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
第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 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
储运场所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 补偿安
置。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未作出 妥善安排
前,不得征 收。
第十一条 未实 现直接投递到户的农村地区应当 由村民委员
会设置村邮站。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 导,并与村邮站 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乡 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
运营、管护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供 销合作社等
单位应当支持村邮站 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 消费品和农副产
品配送服务。
鼓励村邮站 叠加电商、快递等 增值业务, 拓展服务 功能。
第十三条 城市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
群众的原则设置邮 筒(箱)、邮政 报刊亭等公用设施, 由邮政
企业编制设置方 案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 统一建设、 统一管
理。邮 筒(箱)和占地十平方米以下的邮政 报刊亭免收城市道
路占用费。
邮筒(箱)、邮政 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依法 妥善安
置。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在方便邮件、快件
投递位置合理 布局并配套建设邮政快递 末端综合服务场所,邮
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新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 融合邮件、快件 投递接收功能
的智能信包箱工程纳入建 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 验
收,并与建 筑工程同时 投入使用。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标准设置 智能信包箱,并依法组织 验收,未经 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 交付使用。
运营智能信包箱产生的收入,在 扣除合理成本后 属于业主
共有,用于 智能信包箱的保养维修,并定 期公布,接受业主的
监督。
鼓励和支持 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包箱。使用智能
信包箱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不得 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 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
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 主体运营维护。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 引导邮政、快递等相关企业合理 使用智
能信包箱,并在系 统数据对接、日常 使用与运营维护等方 面加
强监督管理,协调 解决智能信包箱使用过程中的 问题。智能信
包箱使用管理 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设置 智能信包箱应当为 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接入
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信息系统预留相应的 数据接口,并按照规
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信息系统联网。
智能信包箱管理平台应当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业务系 统
数据对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确保 信息数据安全 情况下,
应当为 数据对接提供便利。
第三章 邮政 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时 限和邮件安全,及时足 额兑付邮政汇
款。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 停止办理或者 限制
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特殊原因暂时停
止办理或者 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 告,采取相应的
补救措施,并 向邮政管理部门 报告。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 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 手段,
发挥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 信息传递的优 势,增强
邮政普遍服务能 力,满足社会的用邮需求。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 醒目位置公示或者
以其他方式公 布其服务项目、服务内 容、资费标准、 收费依
据、邮件和 汇款的查询以及损失赔偿办法,在邮 筒(箱)上标
明开取信件的次 数和时间,并按时 开取信件。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 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
置监督 投诉电话、信箱,公布监督方式, 接受用户对邮政企业
服务质量的监督和 投诉;对于用户的 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 七
日内,将处理结 果答复用户。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新设立的 单位应当办理用户通
邮手续。用户变 更名称、邮件 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 更前十日
内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应当自受理用户 办理通邮 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 排投递;暂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 商并签订协议,将
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 收点或者信报箱、智能信
包箱。
第二十二条 地名管理部门设置地 名标志,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标 明邮政编 码。邮政企业应当协 助提供相应地 段的邮政编
码。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 投递邮件时,应当 统一穿
着具有组织标 识的服装,并 佩戴工号牌。
机关、企事业 单位、综合性商贸中心、工业 产业园区、 商
用写字楼和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为邮政企业 投递邮件
提供便利,不得 无故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 投递车辆进入。
单位收发室、物业服务人代 收邮件时,应当当 面核对签
收,并负责邮件的保管、 转交;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
及时通 知邮政企业 收回。
第二十四条 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 志的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 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带有邮政专用标 志的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 辆在执行邮件运
递任务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 禁行路线或
者确需在 禁止停车的地 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 临时停车。带有邮政专用标 志的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 辆在运递邮件
时,发 生交通事故危及邮件安全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通 知邮政企业,并协 助保护邮件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办理邮政业务 ;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 特殊服务业务 收费标准或
者增加收费项目 ;
(三)强 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 取
得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未经 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
递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 告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的颁
发、注销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设立 分支机构或者合并、 分立的应
当向邮政管理部门 备案。快递企业应当对 使用其商标、字号或
者快递运 单的企业进行业务指 导与培训,在服务标准、服务质
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 损失赔偿、环保包装及从业人员保
护等方 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处理全 网用户投诉。
法律法规 福建省邮政条例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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