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 1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 (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推进健康河南建设 ,— 2 —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中医医疗、 预防、 康复、 养 生保健服务和中医药保护、 科研、 教育、 文化、 对外交流、 产业 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中医药是健康河南建设的重要资源。发展中医药应当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健全 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 举措,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 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完 善机构设置,依法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 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 政策措施,统筹中西医药发展,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 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 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 药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中西医药统筹发展 具体任务。—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教育、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商 务、 文化和旅游、 市场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 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 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 宣传,普及中医药防 病治病知识,营 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 氛围。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组 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 诚信体系建设, 引导本行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 家和本省规 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 院应当 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 院建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 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 院 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医 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 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 临床科室,建立中西医 多— 4 —学科诊疗体系,合理 配备中医医 师、中药 房、煎药室,并按 照国家规定设置一定 比例的中医 床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乡镇卫 生院建设中医 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采取措施加强社区 卫生服务 站、村卫生 室中医药人员 配备和中医药设 备配置, 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 能力。 第十条 合并、 分立、 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或者 改变其所有制形式、中医医疗 性质,应当 征求上一级人民政 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 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 门备案。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 医疗机构在 准入、执业、 基本医疗保 险、 科研教学、 医务人员 职称评定等方 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同等的权 利。 第十一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 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遵守国 家和本省医 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 其审批登记 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 评审和定期校验。 中医医疗机构 不得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 的范围开展 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 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 相关宣传— 5 —活动中 使用“中医医疗 ”“中医治疗”或者其他容易导致 混淆或者误认的字样。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结 合现代科学技术,开展 疾病的诊断、治疗、 预防、 康复等服务 , 卫生技术人员 比例以及 其中的中医药人员 比例不得低于国 家规定的 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指导 帮助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乡镇卫生 院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和乡镇卫生 院应当组 织中医药人员 到社区卫生服务 站、村卫生 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 术协作。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 牵头组建医疗 联合体、县域医 院共同 体。医疗 联合体、县域医 院共同体内的医疗机构 可以通过 临 床带教、 业务指导、 教学 查房、 科研和 项目协作等方 式,提升 基层医疗机构服务 能力。 第十四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医 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 师资格,并注册执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 确有专长 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通 过考核取得中医( 专长)医师资格,并根据 考核内容注册 执业。具体 考核和执业细则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6 —注册执业的中医医 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接受考核。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术 确有专 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 确有专长人员组 织开展调 查、登记, 建立中医药 确有专长人员数据库。 第十六条 中医医 师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取得医 师资格的中医医 师可以在中医医 院、 综合医 院、专科医院、妇 幼保健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乡镇卫生 院、 社区卫生服务 站及村卫生 室等医疗机构 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专业开 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 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 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 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七条 中西医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 相互学习、 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 非中医类别医师经中医药 知识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可以在执业活动中应用与 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 诊疗方法。 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乡镇卫生 院、 社区卫生服务 站、 村卫生 室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学 习、运用和推广 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 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医 师运 用互联网等技术依法开展中医 远程医疗、 移动医疗、 智慧医— 7 —疗服务。 第十九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循中医药基本理论 , 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 求和技术规范。 冠以个人名称的具有 独特疗效的中医 诊疗技术、方法和 规范,经设区的市以上中医学术组 织考核推荐,可以在辖 区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中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康 复、保健服务,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其纳入基本 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和 重大传 染病防治的中西医协 同机制,统筹 安排中医医疗机 构和中医药人员,运用中医药防 治疾病的方法和技术, 参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置和 疾病控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 化、社会化发展。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 规定,并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领营业执照。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提供规范的养生保健服务,经 营范围登记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非医疗), 不得开展任 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养生 保健、养 老、文化、旅游、体育等 融合发展。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通过 多种形式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 8 —康复、保健等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 告;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和中医医 疗器械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中药药品和中医医疗 器械广告内容应 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 执 法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人员的法 治教育、业务教 育、廉政教育以及中医药 知识培训。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有关 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 材保护和发展规 划并组 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药用 野生动植 物资源和 其他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以及道 地中药材野生抚育 管理,组 织开展药用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 测和普查, 鼓励发展人工养 殖种植,支持依法开展 珍贵、濒危药用野生 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2022-05-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2022-05-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2022-05-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2022-05-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4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