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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 (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 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示工作,促进地方 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公开性,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 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 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中涉及下列内容 ,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 明等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但是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决定不公示的除外 : 1(一)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 (二)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 响的; (三)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收费项目的;  (四)设置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较多的;  (五)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第四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 主,尊重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公示等途径参与地方立 法。 第五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发布公示公告。  公示期限一般 不少于三十日 。 第六条 常委会一审前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负责办理相关公示工作;常 委会一审后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相关公示工作。  第七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载体主要是《宁夏日报》 等新闻媒体或者宁夏人大常委会网站。  新闻单位或者宁夏人大常委会网站应当自收到地方性法 规草案文本之日起五日内免费刊登、发表。  第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公示结束 2后应当及时制作公示报告。  公示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建议。  公示报告应当报送常委会主任会议并印发自治区人大法 制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 第九条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 时,应当将公示报告连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 他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作为提出地方性法规 草案修改稿以及审议结果报告的重要依据。  第十条 公示报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阅材料。 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示地方性 法规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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