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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 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相关安全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 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 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 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 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文明燃 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 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 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 加强烟 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 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推动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 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 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榕城区行政区域;(二)揭东区曲溪街道、磐东街道辖区,锡场镇行政区 域; (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 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 城市建 成区; (四)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内的 城市建成区; (五)惠来县惠城镇、华湖镇、东陇镇行政区域内的 城 市建成区; (六)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划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前款所涉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外,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 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 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 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 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 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警示标识,并做好 防护工作。 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人民政府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禁止燃放的其他时间。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 上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 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划定或者规定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 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 所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相 关规定。 禁止私自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 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 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 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河 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阳台、 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 (六)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 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 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 续。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 间、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 所、时间之外 燃放烟花爆竹 的,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燃放后进行现场 检查,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妥善处理燃放的残留 物。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从事婚丧喜 庆服务的单位、个人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 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应当当场 予以劝阻;不能有效劝阻的,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查证属实 的,可以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 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燃 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 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 经许可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 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规定 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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