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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 (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工作,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 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 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法治与德 治相结合、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 共治、 共享 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 指导、 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规范实 施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 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 明行为指数测评;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展改革、 教育、 公安、 民政、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务、 农业农村、 商务、 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 卫生健康、 应急 管理、 市 场监管、 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 消防救援、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和机 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相 互配合,形成工作合 力。 横琴新区、经济 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区人 民政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 当按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 要求,推进本 辖区文明 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村居)应当 加强文 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可以将文明行为 基本规范纳入 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做好 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七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 在文明促进工作 中发挥示范作用。 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 团体应当发 挥各自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 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 企 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 约、守则,提 高从业者的职 业道德和文明素 质,提升文明 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协 助有关部门 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 社 会公众人物等应当 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中发挥表率作 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对不文明行为进 行劝导。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居住、 工作、 生活、 学习、 旅游 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社会公德、 加强 职业道德、 弘扬家庭美德、 提升 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 公 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弘扬粤港澳大湾区人文精神 展现经济特区城市文明风 貌。 第九条 在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一) 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 具内服从现场管理, 遵守现场秩序,避免妨碍他人; (三) 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 次有序 站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遵守观 赏礼仪,依照有关提 示和引导观 看各种展览、演出、比赛; (五) 娱乐、 健身时合理 使用场地、 设施、 设 备,不得有 挤占公共空间、大声喧哗等干扰他人的行为; (六)其他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 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自行 清理所产生的垃 圾; (二) 爱护和合理 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文明 如厕,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 (四)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 道传染性疾病时,应 佩戴口罩; (五)传 染病患者要配合相关检 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传染他人; (六)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内不 吸烟、不劝烟;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交通 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按照道路标志、 标线、 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礼让行人和 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 防车、救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 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得 向车外吐痰、抛洒物品; (二) 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 车辆上下客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四) 依法依规使用公共自行 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 具,规范有序 停放车辆; (五)不 得在公共道 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六)步行通过公共道 路时遵守交通规则, 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通过交通 路口和斑马线时不得 低头看手机等电 子设备;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时,主动为行动不 便的乘客 让座; (八)其他维护交通 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旅游观 光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 习惯、宗教信仰和 礼仪禁忌; (二) 在口岸地区文明通关; (三)维护 景区景点游览秩序,服从管理; (四) 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不 得采摘花果、攀折树 木、践踏植被,维护 景区环境; (五) 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 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 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六)保护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 得破坏纪念英雄烈 士环境氛围; (七)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社区 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 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 (二)业主 积极参与物业共有部 分管理养护, 依法解 决物业矛盾纠纷; (三) 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 备和公共 绿地; (四)文明 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避 免惊扰、伤害他人; (五)自 觉抵制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和 破坏公共 卫生的行为; (六) 在进行装修装饰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干扰 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七)空调外机的安 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避免 噪音、滴水影响他人; (八)保持 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畅通; (九) 车辆按照社区管理指引有序 停放,电动 车辆在 指定位置充电; (十)其他维护社区 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 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自 觉遵守生活 垃圾减量的规定, 依法依规分类 投放生活垃圾;(二) 爱护海域、 河流、湖泊,不得在森林、草地、沙滩 上违规摆卖、烹饪、烧烤食品,不得倾倒、焚烧垃圾; (三) 依法保护 野生动物,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四)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使用互联网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维护 网络安全和 网络秩序,营造绿色网络环境; (二)传 播先进文化,自 觉抵制有害身心健康的 网络 作品和产品,摒弃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 息; (三) 尊重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 权益; (四) 拒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 息; (五) 尊重自主创新,不 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其他维护 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施工作业方 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施工场地和作业 要符合安全规范; (二)施工作业应当 采取必要的降尘、降噪措施,规范 设置施工围挡; (三) 必要的夜间施工等 特殊作业应当 按规定报批并 提前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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