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1月30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
1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
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
各方协同、社会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教育与治理、奖励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
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
2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
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
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结合自 身实际, 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和社
会公众人物等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
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 纪守法、明 礼尚德,遵循社会公德,
恪守职业道德, 弘扬家庭美德,提 升个人品德,做 到爱国、敬
业、诚信、友善。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 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
(一) 言谈举止文明, 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粗话脏话;
3(二) 着装整洁得体,不得赤膊光膀;
(三)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 礼让,自觉遵守经 营管理
者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 标识;
(四) 乘坐垂直电梯先下后上 ,搭乘自动扶梯靠右侧站立
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不得拥挤推搡;
(五)开展 露天表演、广场舞、甩鞭等娱乐健身活动,应
当合理 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干扰他人工作、生
活和学习;
(六)观 看电影、文艺演出和各类比赛时,遵守 活动现场
秩序,维护环境卫生, 离开时不得遗落垃圾;
(七) 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 挥,配合应急处 置,
不得围观聚集;
(八)应当遵守的 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
(一) 驾驶机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
产品,按规定 使用灯光、喇叭,不得随意变道、加 塞,遇有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 时应当主 动
让行,经过 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礼让行
人;
(二)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或者进入机 动车道、人
4行道行 驶,行驶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违反规定载
人、载物,等候交通信 号灯时不得超越停止线;
(三)行人 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
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四)机 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 地点有序停放,不
得占用人行道、 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
(五)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 乘车秩序,维护 驾驶人
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 乘客让座;
(六)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公共 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安 全行驶、文明 待
客、规范 服务,保持 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
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主 动出具发
票;
(八)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 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区域 停放车
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运营企业应当规范用 户停车
行为, 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九)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 全
规范, 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 全的行为 ;
(十)应当遵守的 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
5(一)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按规定 分类投
放生活垃圾;
(二) 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 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性
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 不得非法捕猎、买卖、运输、 食用野生动物;
(五) 爱护和合理 使用公共设 施,不得损坏花草树木 ,不
得躺卧公共座椅,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文明 如厕;
(六) 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 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按照规定文明 养犬;
(八) 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倡导文明、安 全、环保 祭祀,不得在道路、广场、
公园等公共场所 焚烧、抛撒、摆放祭奠物品;
(十)应当遵守的 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 约、管理规 约,配合社区工作 者、
物业服务企业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 服务和管理工作 ;
(二)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互谅互助,构建和 谐的邻里关
系;
6(三) 不得在公共区域 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公
共绿地种菜;
(四) 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 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五) 装修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 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合理安 排时间,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规定 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共有道 路通行, 不得擅
自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得堵塞他人车库出入口,不得占用、堵
塞消防通道, 及时移离废旧车辆;
(七) 不得向室外抛掷物品;
(八) 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应当遵守的 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
(一) 弘扬孝德文化, 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关心 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 其养成文明行为
习惯;
(三)家 庭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 承良好
家风;
(四)应当遵守的 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
(一)遵守村规民 约,树立文明乡风, 养成文明健康生 活
7方式;
(二)保持 庭院以及房前屋后卫生、 整洁,按照规定 投放
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柴草、土石、粪便等杂物;
(三) 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
薄膜等农业生 产废弃物;
(四) 饲养家禽家畜,应当保持卫生 清洁,不得影响周边
生活环境;
(五) 不得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六) 不得在公路打场晒粮;
(七)应当遵守的 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
(一) 尊重当地的风俗 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二) 爱护旅游资源, 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
坏景区的景观,不得损坏景区内的公共设 施;
(三)遵守 景区安全规定, 服从景区管理, 不得扰乱正常
旅游秩序;
(四) 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 不得从事有损
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 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
念设施;
(五) 爱护文物古迹,不得违反规定攀爬、触摸文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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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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