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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园条例 (2020年12月31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 居环境,推动精致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 、 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管 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 要功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 能,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一定服务设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 、 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第四条 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 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 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 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 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 、 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 管理相关工作。 2第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并接受公园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 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产权单位确定管理单位 。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养和志愿 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园景观和设施,并 有权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 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 土空间规划,会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 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后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公园 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 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一)各县(区) 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 (二)结合 历史人文、自然资源以 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3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 (三) 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 集中的地方以 及大型居 住区附 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 ; (四)结合城市 空间拓展,在城市零星空地和城市 道路红 线以外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游园,并 配备相应设施 ; (五)结合城乡环境 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 修复 等,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 (六)城市 道路和河道两侧、湖泊周边以及荒滩、荒坡、 荒地,有条 件的应当结合 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 ; (七)与城市 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 协调,公园 周边合理 设置机动车、自行 车停放场地、预 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 障 公园内 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 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 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 建设。 依法划定的公园绿 线应当严格保护, 未经法定规划 修改程 序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公园设 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科学、 顺应 自然、 低碳环保的理 念,体现地方 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发 展乡土植物、适生 植物、彩叶植物,禁止使用影响居民健康的 植物,充分利用原有地 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 件, 4注重人文景观, 丰富文化艺术教育内 涵,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十四条 公园设 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 全标准及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 公园设 计应当委 托持有相应资 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 扩建公园 项目,公园的绿地 面积应 当不少于公园 陆地总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地 面积比例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 构)筑物。 公园内 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 构)筑物应当依法 办理 有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 色彩应当与 周围景观、环境 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 无关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公园建设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应当按照国 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公园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 《公园设 计规范》 等技术规范设 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 协调。 亭、台、廊、榭、楼、阁、假山、雕塑、喷水池等设施, 应当突出文化内 涵,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 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停车场、果皮箱、园灯、路标、导游 牌、监控 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 5公园出入口、主要园 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 所应当设 置无障碍设施。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建设健 身步道、自行 车道或者绿道等全 民健身活动场地以 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公园内设 置水、电、气、暖、通信等管线和其 他市政设施,应当 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 全规范要 求,避开游 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 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 物的生长。 第十九条 公园内的 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配套商 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 求设置,与游 客容量相适应, 严格 控制数量和规 模。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 置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建设与保 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 计方案在公园游 乐区域内 集中设置,并符 合国家、省有关 技术规范和安 全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 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 置, 纪念性公园 禁止设置游乐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适用的 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 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 求,建设应 急避护场所和设施,设 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确保 出现灾情时 及时开放、功能 完好。 6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公园用地, 不得擅 自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 手续,审批部门应当 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 意 见。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重大防灾 救灾和城市 重大基础设施 建设等 项目确需 修改公园用地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 修 改的必要性进行 论证,并按照法定 修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园地 下空间的开发 利用,应当以公共 停车 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 不得妨碍公园植物的生长和公 园游园功能 正常发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 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 每日按时开放,开园、 闭园时间应当公 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 提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以 免费开放为主。 实行门 票收费的公园,对 儿童、学生、 老年人、 残疾人、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 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 7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 容、票价种类、优惠对象、优惠幅 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 标准对公园进行 维护和管理; (二)建 立健全公园管理制 度,制定公园管理 细则和游园 须知; (三)保持公园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 全管理、 卫 生保洁、夜间照明,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管理公园内文 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 活动; (五)保护公园内 种植、养殖的动植物; (六)制止、劝阻 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七)鼓励、 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 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 志愿活动; (八)建 立健全公园管理 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九)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进行绿化养护、设施 维护和环 卫 保洁,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 植物栽培符合园林 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 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 构)筑物以及各类公园设施、 标牌外观完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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