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
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
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65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四章 平等协商
第五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 1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
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 厂务公开、 平等协商、 职
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
主管理。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
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
第五条 市、 区县总工会、 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 、
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
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 2 —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
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条件,保
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的职权、 组织原则、 会议程序、 议事规则等与职工
代表大会相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
至五十人确定;五百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
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确定;三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
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 技术人员、 管
理人员、 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一线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
— 3 —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
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 以及与企业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 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 公正、 公开的原则 。
选举单位的划分、 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 职工代表候选人的
产生方式应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 ,
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 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 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 资和其他 福利待遇不受
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 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 交付的工作;
(二) 密切联系职工, 如实反映职工意 见和要求;
— 4 —(三)定期 向本选举单位 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
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职工的 评议和监督;
(四)保 守履职期间知 悉的企业商业和技术 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 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
妨碍、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 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 解除劳
动合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对 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 所在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 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 资
格终止。
职工代表 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 补选。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 出席,方可
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 经营者、 企业工会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 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 题应当围绕职工代表大会
职权,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 见提出,与企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议 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 召开七
— 5 —日前以书面形式 送达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 出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
的重要决议、 决定,应当采 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等情况的 报
告;
(二) 讨论企业有关劳动 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职工 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 草案以及劳动安全 卫生、 女职工权
益保护、工 资调整机制等 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
(四)选举或者 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和公司
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 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情况;
(六)监督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
定以及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 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除行使本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
— 6 —改革、 改制方 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 造等方案的报告;
(二) 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财务
预决算、企业 担保、工程建 设项目的招投标、产 品销售和盈亏情
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重大事项的报告;
(三) 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 聘和任用情况、 企
业年度 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 审议通过 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企业改制、
重组、破产时职工安 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 评议监督企业 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 出奖惩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集体及集体 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除行使本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 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 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 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 重大事项;
(四) 审议决定职工 奖惩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 需要,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 团(组) 长联席会议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 团(组) 长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 授权,
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
— 7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 筹备和组
织工作;
(二) 拟定职工代表选举和 罢免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
代表;
(三)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执行情况
和职工代表提 案及合理 化建议落实情况;
(四)组织职工代表检查监督企业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
同履行情况;
(五)提名公司制企业董事会、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
等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六) 受理职工的 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 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 策;
(八)负责 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团(组) 长联席会议;
(九)职工代表大会 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小型企业比 较集中的区域、 行业,可以 联合
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由 小型企业工会协商 联合
建立,或者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建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 8 —
法律法规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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