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
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1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 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区域 ,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
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
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
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
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
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 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
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2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研究
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
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
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
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 含新区管委会,下 同)负责统
筹推进本 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 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
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城
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 做好城市更新相
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 正常秩序。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 产开发
资质的 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 市、区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符合规定的, 也可以合作实施。
第八条 城市更新一 般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本条例另有
规定的除 外:
(一)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制定;
(二)城市更新 单元规划编制;
3(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确认;
(四)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 产权属注销登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开发建设;
(七)回迁安置。
市人民政府 因优化营商环境 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
需要, 可以按规定优化相关工作 程序。
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 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 信息
系统,将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范 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历史
文化遗存现状、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纳入城市更新 信息系
统,实施全 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城市更新应当与土地整 备、公共住房建设、 农
村城市化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 以下简称历史 违建)处理等
工作有 机衔接,相互协调, 促进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
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遗产,促进
城市建设与社会 、文化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 单元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 严格执行文物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第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
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 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 及公众的意见
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
4实施主体 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 权。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按照全市 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确定规划 期内城市
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发展 策略,明确分区管控、城市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 时序等任务和要求。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城
市更新 单元划定、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 单元
规划编制的重要 依据。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 单元是城市更新实施的基本 单位。
一个城市更新 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 单元的划定应当 执行有关 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原
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 况、自然环境以及产权
边界等因素,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并且相对成 片连片。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 单元实行计划管 理。
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依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法定 图则
等法定规划制定, 包括更新范 围、申报主体、物业权利人
5更新意愿、更新 方向和公共用地等内 容。其中,更新 方向
应当按照法定 图则等法定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 确定。
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实行有 效期管理,不符合有 效期管
理规定的,由城市更新部门 确认并公告后失效。
第十六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不申报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
(一)仅增加不 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
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二) 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按照下列 规定确
定:
(一)城市更新 单元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 业
权利人或者其委 托的单一市场主体 申报;
(二)城市更新 单元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由其共
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 申报;
(三)城市更新 单元用地属于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 村民在城 中村、旧屋村范围外形成
的建成区域的,由 其所在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继受单位或
者其委 托的单一市场主体 申报;
(四)城市更新 单元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
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申报;
6(五)旧住宅区更新 单元计划由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申报。
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 单元计
划之前,应当组织 开展更新改造现 状调研、城市更新 单元
拟订、 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时,城市更新 单元内
物业权利人更新 意愿、合法用地 比例、建筑物建成年 限等
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物业权利人更新 意愿、建筑物建成年 限按照本条例规
定执行,合法用地 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草
案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规定 向
社会公 示后报区人民政府 审批,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
作日。
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区城市更
新部门 将该单元计划向社会公 告,并报市城市更新部门 备
案。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 单元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
划依据,应当根据城市更新 单元计划、有关技术规范并结
合法定图则等各项 控制要求进行编制, 并明确下列事项:
7(一)城市更新 单元的目标定 位、更新 模式、土地利
用、开发建设指标、 道路交通、市政工 程、城市设计、利
益平衡方案等;
(二) 学校、医院、养老院、公安派出所、消防站、
文化活动 中心、综合体 育中心、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三) 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 配建要求;
(四) 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用地范 围、面积;
(五)其他事项。
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 单元规划编
制的指导、监督,加强规划 刚性管控,确保社会公共利益
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 单元规划草案由城市更新单元计
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编制, 报区城市更新
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 将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草案向社会公 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符合法定 图则强制 性内容的,
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更新 单元规划草案对法定 图则强
制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相关地 块未制定法定 图则的,由区
人民政府 报市人民政府或者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
城市更新 单元规划经批准后 视为已完成法定 图则相应
内容的修改或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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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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