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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黑热病防治规定 (2020年8月2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黑热病的发生与流行,营 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黑热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活 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黑热病,又称内脏利什曼病,是由黑热病原 虫(杜氏利什曼原虫)引起的 ,主要在人和犬只之间通过白蛉 (媒介)叮咬传播的 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 黑热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属地管理、全民 参与、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黑热病防 1治总体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防控工 作。 每年4月到9月白蛉活动季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在 本辖区定期开展白蛉消杀活动,对犬只进行杜氏 利什曼原虫检 测,有效控制黑热病传染源。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黑热病防治工作 ,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医护 人员的培训, 确定黑热病定点医院 ,诊断、救治确诊和疑似 黑 热病病例,做好媒介监测工作,适时进行流行风险研判并对干 预措施予以效果评估。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收容流浪犬, 排查家养犬只带病情况,依法处理带病犬只,防止转移、买卖 病犬或者疑似病犬。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检测、疫情 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查验犬只养殖、交 易、诊疗等动物防疫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 责白蛉消杀和依法查处养犬人 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交通 运输、医疗保障等 2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黑热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居民开展黑 热病预防和控制活动 ,引导、督 促养犬人 遵守养犬行为规 范。 养犬人应当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 犬只杜氏利什曼原虫检 测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 个人参与黑热病防 治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黑热病防治 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黑热病 防治的 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 患有内脏利 什曼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 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 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 患有 内脏利什曼病时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部门 报告,并依法 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 扩散, 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犬只或者犬只病理组织。 第十一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发现疑似 患有内脏利什曼病的犬只,应当 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 ;对 3确认患有内脏利什曼病的犬只,应当依法 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犬只患内脏利什曼病 流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应当根据疫情 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 采取防治 措施,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和 养犬人应当予以 配合。 第十二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发现 黑热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 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疫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 疫情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 报告。 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市、县(区)人民政府 接到黑热病发生的疫情 报告后,应 当组织卫生健康、农业农村 部门相关人员 深入疫区查处和控制 疫情,开展防治消杀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黑热病疫情时, 任何单位和 个人应当 执行预 防控制疫情的 各项措施, 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对有关黑热病流行病 学调查取证、采样检验,依 法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调 查取证或者拒绝执行预防控制疫 情的处理 决定。 在黑热病疫情发生、流行期间,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阻 拦或者妨害依法 执行处理疫情 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举报对黑热病疫情的 瞒报、 4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随意丢弃病死犬只等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 电话,及时受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 举报人给予奖 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养犬人 拒不配合农业农村部门 对犬 只进行杜氏利什曼原虫检测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 令限期改 正,并处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从事犬只 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 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 以处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从事犬只 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犬只 及其排泄物、尸体的,由农 业农村部门责 令无害化处理,所 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 担,可以处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有 下列行为 之一,由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黑热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 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一) 未依法履行黑热病疫情 报告职责, 隐瞒、谎报、缓 报黑热病疫情的 ; (二)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黑热病传播时 未及时采取预防、 控制措施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黑热病防治工作中 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法律法规 阳泉市黑热病防治规定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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