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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有 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本决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 1 ─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责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 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 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 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本 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形成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督─ 2 ─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 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治 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 交接班安全交底等管理制 度,设立班组当班安全员,明确各岗位人员对负责的设 备、作 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安全检查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爆破、挖掘、吊装、危险装置设备 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油罐 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 临近油气管道或者高压输电线路 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 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 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 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 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 ─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 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 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 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 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 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 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 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 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 措施。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建筑物屋顶、外墙 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以及道路、车库、窨井、化粪池、消 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集中充电、电梯、体育健身器 材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 性检查。对检查中发 现的事 故隐患,应当发出 警示,并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 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专人监管;发现重 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 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4 ─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法 承继相关权 利、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 管后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搬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 相关设备、设施,及时 排除事故隐患。 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 活动; (二)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资质证 书; (三)违法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违法行为。 九、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 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 责: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派出─ 5 ─ 机关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四)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 技术推广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 责。 十、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 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 场监督管理、体育、 气象、邮政 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 列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 执法责任制,指导、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三)依法实施行政 许可和行政处罚; (四)落实安全生产失 信惩戒、警示约谈和督办制度;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技术推─ 6 ─广工作; (六)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于每年第一季度 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并定 期组织演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协 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 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 关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事务 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下 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管理; (二)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 排除事故隐患; (四)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参与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支持保 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7 ─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 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安 全风险责任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对安全风险进行 公告警示, 采取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现安全风险的动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 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 案及时排除,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 者停产停业,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向从业人员通 报。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联合检查应当由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制 定联合检查方案,检查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为 牵头部门;涉及 跨行业、跨地区或者问题特别严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 府牵头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 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 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 移送其他有关部 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约谈制 度,对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未及时排─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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