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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8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 1 —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兼治、奖 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作用,形 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 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 、 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 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 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 — 2 —率作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 办事、文明服务。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文 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 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 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 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邻 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 庭美德,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 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个人 品德。 第十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 仪、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 下 列行为规范 : (一) 衣着得体、语言文明, 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插队、不拥挤; — 3 — (三)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 弱、病 残、孕等需要 帮助的人 让座,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 不损坏市政设 施、公益广告,不践踏草坪,不攀折 花木; (五)在 图书馆、实体 书店、电影院等场馆内保持 安静; (六)观看演出、赛事、展 览及参加其他群众 性活动时服 从现场管理; (七)开展广场健身、露天演唱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 场地,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携犬出户束绳牵引,主 动避让行人,及 时清理排泄 物,不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 场所;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 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加强公共 卫生,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 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咳嗽喷嚏遮掩口鼻 ; (二) 不乱扔塑料袋、烟蒂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定点投 放生活垃圾; (三)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自 觉维护公共 厕所清洁卫生; (五) 不在建(构) 筑物墙体、楼道、电 梯及道路、树木 — 4 —灯杆等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贴印、挂置广告; (六)不随意丢弃病死、病害动物;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 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行人 不闯红灯,不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二) 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反规定在机 动车道行驶; (三) 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 横道应当礼 让行人, 低速通过 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校车; (四) 驾乘人员不向车窗外抛物、吐痰; (五)机 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规范有 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 维护小区环境 秩序,遵守 下列行为规 范: (一) 不从建(构) 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窗台、阳 台上放置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二) 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 (三) 不违法搭建,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气管、水管 — 5 — 等; (四) 不在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堆放杂物; (五) 不在公共 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等农作物, 不在居民 小 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进行 房屋装修,应当 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 按照规定 堆放、处置装修垃圾;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 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 维护乡风文明,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 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 (二) 不随意排放粪污、粪便,不乱扔农药、肥料包装物 和农用地膜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 (三) 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乡 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注重家教、家 训, 培育和传 承良好家 风,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 孝敬父母,尊敬长 辈,关心照 料老年人 ; (二)关心爱护 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其 养成文明行为 习惯; (三) 夫妻平等,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四) 移风易俗,文明 祭扫,文明 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 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和睦相处; — 6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家 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倡导和 鼓励下列行为 : (一)文明用 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倡 使用公筷公 勺; (二) 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三) 志愿服务,乐 善好施,参与 生态保护、环境 卫生治 理、社区治 理、助医助学和社会 慈善等公益活动; (四) 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 器官(组 织)或者遗体; (五) 见义勇为; (六)其他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社会正气的文 明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持 续治 理不文明行为,推 动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 风尚。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市 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加强 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 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 — 7 — 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建 立执法协作联 动机制。 对人民群众 反映强烈、社会 危害较大的突出不文明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 重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 施,治理情况应当向 社会公 布。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 科学规划、建设 完善、维 修维护下列设备设施: (一) 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设备设施; (二)公共 厕所,污水收集处理,废旧电池、农药包装废 弃物和农用地膜回收等环卫设施,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的设备设施; (三)过街 天桥、地下通道、公 交站台、停车场(位)、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监控系统等 交通设施; (四) 城镇道路及排水、照明等市政设 施; (五) 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 残障厕位等无障碍设 施; (六)志愿服务站、母婴室等便民服务设 施; (七)文明、 卫生宣传栏,公益广告等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 备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设 置电动车集中充电点。已建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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